原標題:土地出讓金劃轉稅收部門,釋放了什麼信號?

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改變的不僅是徵繳方式的變化,而是土地等要素市場生態的重塑。

文/劉曉忠(財經專欄作者、資深金融從業人士)編輯:丁慧  校對:吳興發

近日,財政部下發《關於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海域使用金、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徵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7月1日起,河北、上海等七個省份的上述四項政府非稅收入徵收劃轉稅務部門,2022年1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

這預示着地方土地出讓金等的徵收劃轉工作正式啓動。這看似只是一種徵管方式的變化,但改變的卻將是整個土地市場的生態。而這種變化,也與土地這一要素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一脈相承。

自上世紀80年代我國引入國有土地使用權掛拍賣制度以來至今,“土地財政”逐漸成爲了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直到2019年8月26日《土地管理法》修改之後,土地市場的城鄉二元制結構得以打破,尤其是去年3月30日,隨着《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的發佈,土地這一要素資源,才正式進入市場化配置環節。

這種城鄉一體化土地市場的形成,預示着國有土地出讓金主導地方收入的時代,可能即將成爲歷史。在此背景下,將土地出讓金徵繳劃轉到稅收部門,具有以下幾點重要意義。

理順了政府與市場邊界,及土地市場的稅與地租的關係,爲土地這一要素資源的市場化配置提供強有力的支持。

長期以來,我國土地市場都存在稅與地租的混亂。人們不能理解,政府爲何既徵收土地出讓金,又要準備立法開徵房地產稅。這種理解偏頗,實際上源自我國土地市場的壟斷准入制度。但事實上,土地出讓金是地租,是土地的市場公允價值,而房地產稅是一種財產稅。

城鄉土地市場一體化後,人們該付的地租和該交的稅的邊界就會逐漸清晰起來,有助於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清晰政府在出讓土地使用權上,是以市場交易主體身份出現,而徵收房地產稅則是以公共服務部門的角色出現。這樣一來,就有利於土地這一要素資源的市場化改革。

土地出讓金徵繳方式的改變,有助於理順政府收入。

目前,我國政府的收入主要分爲四大塊:一般性公共收入(稅)、政府性基金預算、全國社保基金預算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其中政府性基金預算,主要爲土地出讓金收入。

但是,由於我國的土地出讓金歸屬地方性政府性基金,各地的徵繳方式並不統一,不僅導致了土地財政,近年來更發展成爲了土地金融,不利於要素資源市場化改革,同時也影響着國內金融系統的穩定性。

統一由稅務部門徵繳,不僅有利於矯正各地土地出讓金徵繳環節和使用環節的亂象,而且有利於構建完整全面的政府資產負債表,完善我國的國債市場體系建設,併爲今後的地方債市場的開枝散葉,提供製度性保障。

同時,這也有助於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將土地作爲撬動金融系統的槓桿,作爲土地金融使用,干擾金融系統和土地要素資源的市場化建設。

土地出讓金徵繳方式的改變,有助於推進和完善我國的稅制改革。

在我國目前實行的以流轉稅爲主的稅制結構中,直接稅的佔比相對較低,且對地方政府而言,目前缺乏一個強有力的地方稅種支撐其屬地公共服務支出。

而土地出讓金徵繳方式的改變背後,是國內土地市場生態的改變,即未來政府將不能壟斷土地一級市場。“土地財政”就將無法繼續成爲地方收入的主要來源,這也就要求適時開徵房地產稅、遺產稅等直接稅,爲地方政府提供穩定的稅源。因此,土地出讓金徵繳方式的改變,一定程度上爲稅制改革提供了基礎和條件。

土地出讓金徵繳方式的改變,還有助於城鄉一體化建設。

去年,中央就在《關於調整完善土地出讓收入適用範圍優先支持鄉村振興的意見》中明確,到“十四五”末,國有土地出讓收入以省爲單位覈算,土地出讓收益用於農業農村的比例要達50%以上。

當前土地出讓金徵收方式,賦予了地方政府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要保證土地出讓金優先支持農業農村,就需要完善土地出讓金收入的收支兩條線政策,降低地方政府自由裁量空間。而由稅務部門徵收土地出讓金,無疑可以保障這一中央政策的有效落實。

總之,土地出讓金等非稅收入劃轉稅務部門,改變的不僅是徵繳方式的變化,而是土地等要素市場生態的重塑,其目的就是落實要素資源市場化改革,推進稅制改革,進一步釐清政府與市場邊界,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這無疑是我國推進全面市場化改革和稅制改革的重要一步。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