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律師收費過低被警告處分” 究竟冤不冤?

律師費用的收取不是非黑即白,過高與過低都會帶來相應的弊端。

近日,長沙市律師協會在官網上公佈一則案例,以期引導律師不可收取低律師費,卻引起熱議。2017年的一個案子,本來最低可收取41萬元律師服務費用,而長沙一律師僅收5000元。市律協以“過分低於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構成不正當競爭”爲由,於2018年對涉事律師和律所給予警告的行業處分。

網絡上,不少人爲被處罰的這家律所和律師打抱不平,認爲長沙律協給予的處罰並不合理,主要觀點集中於三處:首先處罰理由是“不正當競爭”,然而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以及《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爲處分規則(試行)》並沒有將收費標準低於市場指導價的行爲列爲不正當競爭行爲;其次,《湖南省律師服務收費行業指導標準》係指引性規範,並非法律,因而沒有強制力;最後,律師行業要反對的不是單純的低價法律服務,而是低價低質的法律服務。

在筆者看來,以低於市場價80多倍的價格收費,也有背離業內交易習慣的一面。根據《律師法》第45條規定,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應當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師協會。既然成爲了律協內部成員,自當遵守其就收費問題制定的《指導標準》,如同“公司章程”一樣,雖然對外部成員沒有法律上的強制力,但是對於內部成員依然具有約束力。長沙律協的處理結果是給予律所和律師警告的“行業處分”,即象徵性的“警告”,並未觸及涉事律所與律師的實質性利益(未予罰款)。

不妨來設想兩種極端的情況,假如律師費用非常高,意味着“正義的成本”也將被無限拉高,大多數人即使遇到法律問題,也不會訴諸法律方式解決,最終公平正義可能會成爲少數大律師與闊綽的當事人才能夠參與的遊戲。可是假如律師費用極其低,律師們就要靠“薄利多銷”以維持生存,這或會導致每一起案件的證據收集、法律文書論證等各項工作投入的時間與精力嚴重不足,那麼敷衍搪塞當事人的風氣將會蔓延。所以,律師費用的收取不是非黑即白,過高與過低都會帶來相應的弊端。

歸根結底,律師費的高與低需要尋找一種平衡,收費太高損害大多數社會成員與小律師的利益,而收費過低又會導致惡性競爭與偷工減料,破壞律師行業的整體生態。

作者 梁慶(南京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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