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吳曉靈談大型科技公司數據壟斷:應探索建立個人數據賬戶制度

近年來,傳統金融機構紛紛加大在金融科技方面的投入,以推動業務發展。與此同時,金融和技術的業務邊界逐漸模糊,存在較多的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

例如,在反壟斷治理下,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數據壟斷阻礙公平競爭被詬病,而這也涉及到金融科技領域的壟斷。如何看待這種情況?監管部門應如何採取有針對性的監管措施?

“我們的反壟斷,不是要反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而是要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爲。”清華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長吳曉靈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

吳曉靈說,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業務是其流量變現的最好途徑。爲了儘量避免大型科技公司利用數據壟斷優勢阻礙市場公平競爭,應探索建立個人數據賬戶制度。

6月10日,在《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監管研究》課題報告(下稱“報告”)發佈會上,吳曉靈表示,如果平臺金融科技公司確實存在利用數據壟斷優勢阻礙市場公平競爭的情況,應基於法治原則,及時採取干預措施,“該阻止時就阻止,該處罰時處罰,該分拆時分拆”。

吳曉靈進一步表示,大型科技公司市場地位的濫用表現爲價格上的欺詐、定價殺熟、掠奪性定價、拒絕交易、限定交易、捆綁銷售、差別待遇、排除或限制競爭的橫向或縱向的壟斷協議;旨在消除競爭對手的經營者集中行爲等。

在對大型科技公司進行監管的同時,也需要看到其創新之處。例如,大型科技公司通過建立平臺,以豐富的業務場景爲切入點,爲供需雙方提供對接和撮合服務。

“這種創新有別於傳統的價值鏈某個具體環節的創新,是顛覆式創新。”吳曉靈說,在這種模式下,用戶是平臺的客戶,用戶在平臺上消費的過程讓用戶成爲了平臺的資產,也“成就”了平臺對用戶的支配地位。

對於探索建立個人數據賬戶制度,吳曉靈認爲,當前市場中普遍存在數據孤島的問題,不利於數據資產價值的發揮。探索個人數據賬戶制度,一方面賦予用戶充分的知情權,另一方面要求平臺公司有義務在用戶授權後,將相關數據有償向第三方公司開放,從而聯通數據,解決孤島問題。

她提到,大型科技公司介入金融業務是其流量變現的最好途徑,因此也可以從平臺金融科技公司入手規範平臺企業的數據治理。

此外,對於數據公司的監管,吳曉靈認爲,凡是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均應按合作的性質進行統一而有區別的金融監管。

“根據其介入金融業務深淺程度,實行匹配強度的監管。有些要持有限牌照,有些可以備案管理,有些則可通過合作的金融機實施穿透式管理,不與金融機構合作的數據公司應按一般科技公司監管。”她說。

當天發佈的報告還指出,金融科技的監管目標框架應當包括包容性、穩定性、合規發展和消費者保護,應當秉持風險爲本、技術中性、基於行爲、功能監管等原則,對金融科技實施差異化監管、以行爲爲基礎開展反壟斷相關工作、強化基於算法的行爲監管,並建立多級牌照和資質管理體系,大力發展監管科技,建設全國層面的監管大數據平臺,建立監管沙箱機制,解決監管滯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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