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違規減持僅一句道歉或許還不夠

每經特約評論員 熊錦秋

6月11日,藥明康德發佈《關於股東違反承諾減持公司股份並通過公司致歉的公告》,股東上海瀛翊違反承諾減持公司股份並致歉。股吧裏投資者反響強烈,普遍關注未來監管部門對違規減持股東會如何處罰。

上海瀛翊是一家股權投資基金,根據公告,減持前上海瀛翊持有藥明康德0.8381%的股份,從5月14日至6月8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共減持套現28.94億元,減持後持有藥明康德0.1419%的股份。但上海瀛翊在減持之前未提前通知公司,也沒有提前15個交易日通過公司披露減持計劃履行公告等相關程序。

按招股書,藥明康德實控人之一 Ge Li(李革)與上海瀛翊簽署了投票委託書,約定上海瀛翊將其所持發行人全部股權所對應的表決權委託給李革行使。而在上市公告書中,上海瀛翊與其他一些主體承諾,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減持,將在首次減持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且實控人、一致行動人及委託投票方承諾,在減持時合併計算的減持比例、減持節奏等,要符合相關減持規則的要求。

從合同法上來講,委託投票協議與一致行動協議的一個主要區別,就是一致行動人協議非法定與約定事由不得隨意解除,具有穩定性;授權委託協議則可依法隨時撤銷,控制權穩定性稍弱。2018年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規定,投資者委託表決權的,受託人和委託人視爲存在一致行動關係。雖然這個文件尚未正式出臺,但在減持操作實務中,一些表決權委託人,還是主動將自己與實控人、一致行動人視爲一個整體,在減持時相互協商,防止減持比例等違反減持新規的要求。

目前,上海瀛翊已認識到減持違規,並就本次違反承諾的減持行爲致歉。應該說,上海瀛翊不僅忘記當初承諾,也對錶決權委託人應負的法律義務還沒有足夠認識,股吧中有投資者認爲光道歉還不夠。

按2017年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對違規減持,證交所應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可限制交易。新證券法第186條規定,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證券、或者轉讓股票不符合法律等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

違法違規減持,包括減持前未預披露、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在某段時間超比例減持等。應該說,減持前未預披露、相比在限制轉讓期內轉讓,其違法違規情節或許稍微輕一些。在此前監管實踐中,對一些未提前預披露減持信息的案例處罰,主要包括交易所下發監管函或通報批評,證監部門出具警示函措施、數十萬元輕微罰款等。不過有投資者認爲,此前的處罰力度還是缺乏威懾力,仍有待進一步強化處罰。

目前,法律法規對違法違規減持的懲罰規定,只是較爲籠統的原則性規定,證交所、證監部門需針對違法違規減持的不同類型實施不同懲罰。筆者認爲,其中有三方面可進一步完善或提高。

首先,對不同類型的違法違規減持要明確較爲具體的處罰措施。各類違法違規減持,性質不一,處罰措施自然要有區別,在規則中就應予以明確,以減少其中自由裁量權。

其次,相關部門執行法律或規則時應在自由裁量權內頂格處罰。當前有關各方都強調對證券違法違規“零容忍”,只有在處罰尺度上頂格執行,才能真正體現“零容忍”;其中尤其要注重限制交易、行政罰款等措施的使用。

其三,明確違法違規減持的民事責任。有些股東在招股書中會承諾,違規減持所獲收益歸公司所有,但有些原始股東對此並未明確承諾。“不宣而戰”等違法違規減持,或多或少都會影響其他股東的利益,理應對其他股東負有一定的民事責任。建議上市公司所有原始股東都應承諾,一旦違規減持,違規收益一律上繳上市公司,若拒絕上繳上市公司董事會有義務發起訴訟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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