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哭惨!公司终止第二次劳动合同,员工愤怒索赔20多万,法院会支持吗?判决来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否支持?来看看这则案例,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唐某某于2000年6月进入凯X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08年1月1日后签订过二次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为2010年3月9日、2012年3月29日,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止、2012年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

期间,唐某某因工作表现良好,被公司任命为驾驶班班长,享受职务津贴每月200元。

2015年7月21日,因唐某某在2015年7月6日以不愿意加班为由,拒绝于当日下午1:30分出车去上海浦东机场接领导,给车辆调配带来困难,公司依据《就业规则》和《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则》给予唐某某黄牌警告及降职处罚,唐某某不再担任驾驶班班长一职,且自2015年9月起不再发放职务津贴。

2017年2月21日,公司向唐某某发出书面通知,内容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您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我们将在尊重您个人意见的前提下与您继续签合同。请认真思考,并在3月10日之前将您的意见反馈给我们,以便我们及时为您办妥有关手续。”

唐某某收到后于同年2月23日书面回复公司,内容为:“公司通知已收到。同意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请签合同期为无固定期合同。”

2017年2月27日,公司又向唐某某发出通知,内容为:“您与本公司的书面劳动合同到2017年3月31日到期,本公司决定不再与您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之后,公司又于2017年3月3日向唐某某发出通知,内容为:“您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3月31日合同到期,公司按规定事先征求您的个人意见,您的个人意愿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回执公司已经收到,但是公司已经决定不再与您续签劳动合同,所以已经于2月28日书面通知您不再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予以补偿,书面文件您已经收妥。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给予你10个月的补偿,接下来请配合做好离职交接手续,如果你有需要提前离职请书面联系公司,公司可以酌情考虑。”

2017年3月31日,公司终止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自2017年4月1日开始公司不再让唐某某进入公司。

为此,唐某某以公司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终止劳动合同违法为由向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赔偿金205785.96元。

2017年6月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公司支付申请人唐某某赔偿金202329.92元。

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

公司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且唐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情形,故公司可以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与唐某某终止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应否支付赔偿金的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唐某某自2010年4月1日起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公司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唐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唐某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唐某某的劳动合同,显属违法终止,故公司应当支付唐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至于公司认为唐某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其可以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公司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唐某某主张的赔偿金数额,唐某某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为5950.88元,唐某某自2000年6月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在公司处工作,即唐某某工龄已超过16.5年,应按17个月计算赔偿金,故唐某某的赔偿金应为202329.92元(5950.88元/月×17个月×2倍)。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唐某某与公司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唐某某明确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辩称唐某某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公司提供的每日评价表、社员绩效考核制度、黄牌、橙牌警告公示及奖惩建议书均无唐某某的确认,唐某某也不认可,上述证据无法证明唐某某在职期间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并足以导致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在双方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唐某某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下,单方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唐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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