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日報網訊(聶吉平 王露霞 桂瑋瑋四川報道)7月29日,大竹縣人民法院對違反財產報告制度(不履行生效判決,收到報告財產令後又不報告財產或者虛假報告財產)的5名被執行人楊某、饒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羅某某分別作出司法拘留15日並處罰款的決定。

楊某、饒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羅某某分別系五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大竹法院依法向5名被執行人發出了執行通知、報告財產令,但楊某、饒某某、代某某、李某某、羅某某既不按執行通知主動履行,也不如實報告財產,消極對抗執行。爲維護司法權威,強化被執行人財產報告義務,促使被執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大竹法院對5人分別作出司法拘留15日並處罰款的決定。決定宣佈後,饒某某、李某某、羅某某積極籌款,履行了全部義務並繳清了罰款,代某某主動與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了分期履行協議,4人均取得了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楊某仍不履行生效判決,被送至拘留所羈押。

執行的核心是財產執行,查明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是強制執行程序的重要環節,是人民法院採取控制、變價等執行措施的基礎,是順利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前提。被執行人報告財產是財產調查的重要途徑,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是會遭受處罰的,不僅要納入失信名單進行信用懲戒,對個人還可以拘留15天以下,處以高達10萬元的罰款。不僅如此,對有能力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因拒絕報告或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在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還將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部分被執行人對人民法院發出的財產報告令不夠重視,既不主動報告,在法院傳喚後也不到場。上述5名被執行人,其中4人在司法拘留強有力的威懾作用下履行了義務或與申請執行人和解,但仍然存在如楊某之類的被執行人心懷僥倖,其終將付出更大的經濟成本和代價。在此,鄭重勸誡和告誡各類案件的被執行人,不要心存僥倖,不要規避、逃避、抗拒執行,更不要將普通的民事債務責任升級爲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應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被執行人拒絕報告、虛假報告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報告財產情況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

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第二條 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實施下列行爲

之一的,應當認定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中規定的“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違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費及有關消費令等拒不執行行爲,經採取罰款或者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執行的;

……

(大竹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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