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日,太原市消防救援支隊晉源區大隊開出我市首張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罰單,相關當事人被罰款500元。

連日來,市消防救援支隊晉源大隊持續在轄區開展高層建築消防安全專項整治行動。8月3日,執法人員在西寨社區檢查時發現,西寨社區一號樓內有電動自行車停放在疏散通道,導致通道不暢。

執法人員多方打聽,很快找到車主閻某,並與其溝通。在閻某拒絕整改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根據《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之規定,開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法給予閻某罰款人民幣500元的行政處罰。經進一步教育,閻某終於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表示會引以爲戒,今後堅決不再把電動自行車停放在疏散通道內。

據悉,執法人員將進一步加大對高層民用建築火災隱患的排查和整治力度,不斷提升廣大居民的防火意識和安全意識,確保人民羣衆的生命財產安全。記者 申波 通訊員 閆男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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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高層民用建築內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未履行動火審批手續、進行公告,或者未落實消防現場監護措施的;

(二)高層民用建築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築立面防火結構的;

(三)未設置外牆外保溫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標識,或者未及時修復破損、開裂和脫落的外牆外保溫系統的;

(四)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的;

(五)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的;

(六)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築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範措施的;

(七)在高層民用建築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爲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來源:太原晚報

來源:太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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