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保護法》通過,強調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20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明確:

① 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或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

② 處理生物識別、醫療健康、金融賬戶、行蹤軌跡等敏感個人信息,應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③ 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

明確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大數據殺熟,對人臉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作出規制,完善個人信息保護投訴、舉報工作機制……這部專門法律充分回應了社會關切,爲破解個人信息保護中的熱點難點問題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了個人信息處理和跨境提供的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者的義務等內容。本法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針對過度收集信息、大數據殺熟的問題,本法明確,處理個人信息應當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並應當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採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個人信息處理者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針對濫用人臉識別技術問題,本法要求,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所收集的個人圖像、身份識別信息只能用於維護公共安全的目的。

對於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巨大、業務類型複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本法特別規定了其需要履行的義務,如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體系,定期發佈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等。

個人信息保護法還進一步強化了相關部門的監管職責,從嚴懲治違法行爲。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發現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存在較大風險或者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對該個人信息處理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或者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委託專業機構對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合規審計。對違法處理個人信息的應用程序,責令暫停或者終止提供服務;拒不改正的,並處一百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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