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爲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現象,監管部門出手,註冊制下新股發行定價規則迎來修訂。

中國證監會9月18日發佈公告稱,爲進一步優化註冊制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爲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對《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特別規定》(以下簡稱《特別規定》)進行適當優化。

隨後,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

劍指“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

從修訂背景看,科創板、創業板試點註冊制,建立了市場化的新股發行承銷機制,以機構投資者爲主體進行詢價、定價、配售,由市場供求決定價格。現行發行承銷規則對規範發行與承銷行爲,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作用。

針對實踐中出現的部分網下投資者重策略輕研究,爲博入圍“抱團報價”,干擾發行秩序等新情況新問題,在加強發行承銷監管的同時,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證監會對《特別規定》進行了適當優化,同時指導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及監管制度,推動市場化機制更有效發揮作用,促進博弈均衡,提高發行效率

按照有關立法程序的要求,《特別規定》自2021年8月6日至9月5日在證監會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從反饋意見情況看,社會各界對修改思路和修改內容總體認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證監會對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吸收採納合理意見。

修改後的《特別規定》自2021年9月18日起施行。規則發佈前已刊登招股文件啓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原規定;規則發佈後啓動發行工作的企業,適用新的規則。

修訂思路: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

《特別規定》修改的總體思路是平衡好發行人、承銷機構、報價機構和投資者之間的利益關係,兼顧發行承銷過程的公平性與效率。

本次修改《特別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取消了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刪除累計投標詢價發行價格區間的相關規定,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其業務規則中予以明確。上海證券交易所同步修改了科創板業務規則,取消科創板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

具體來看,《特別規定》第八條修改爲:“採用詢價方式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上申購前發佈投資風險特別公告,詳細說明定價合理性,提示投資者注意投資風險:(一)發行價格對應市盈率超過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二級市場平均市盈率的;(二)發行價格超過剔除最高報價後網下投資者報價的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剔除最高報價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養老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報價中位數和加權平均數孰低值的;(三)發行價格超過境外市場價格的;(四)發行人尚未盈利的。”

滬深交易所、中證協同步完善相關業務規則

修改後的《特別規定》發佈後,滬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同步完善了科創板、創業板新股發行定價相關業務規則

據深交所官網,爲進一步優化新股發行定價機制,促進買賣雙方有序博弈,9月18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深交所發佈《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實施細則(2021年修訂)》(以下簡稱《首發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後刊登招股意向書或招股說明書、啓動發行工作的,適用修訂後的相關規定。

《首發實施細則》本次修改內容主要包括四個方面:一是完善高價剔除機制,將高價剔除比例從不低於10%調整爲不超過3%二是取消新股發行定價與申購時間安排、投資風險特別公告次數掛鉤的要求;三是加強詢價報價行爲監管,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詢價時規範要求、違規情形和監管措施,涉嫌違反法律法規或證監會規定的,上報證監會查處或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是與中國證券業協會《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修訂相銜接,取消發行價格超出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需說明差異的相關要求

據上交所官網,爲進一步優化科創板新股發行承銷制度,促進買賣雙方博弈更加均衡,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上交所於9月18日發佈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與承銷實施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發行與承銷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統稱“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修訂主要包括4個方面內容:一是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由“不低於10%”調整爲“不超過3%”二是明確初步詢價結束後如確定的發行價格超過網下投資者報價平均水平的,僅需在申購前發佈1次投資風險特別公告,無需採取延遲申購安排。三是對於定價不在投價報告估值區間範圍內的,取消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應當出具說明的要求四是強化報價行爲監管,進一步明確網下投資者參與新股報價要求,並將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納入自律監管範圍。

同時,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了註冊制下股票發行承銷及網下投資者管理和分類評價等三項自律規則。具體來看,爲貫徹落實《關於註冊制下督促證券公司從事投行業務歸位盡責的指導意見》,進一步規範證券公司承銷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行爲,加強網下投資者自律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9月18日發佈了《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規範》《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註冊制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分類評價和管理指引》(以下分別簡稱《承銷規範》《網下投資者管理規則》《網下投資者分類指引》)。

自律委、規範委提出行業倡導建議

值得注意的是,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和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均就促進股票發行承銷規則修訂實施平穩過渡提出三大行業倡導建議

據悉,上交所第二屆科創板股票公開發行自律委員會於近日召開了第一次工作會議,研究討論了促進科創板股票發行承銷業務規則修訂實施平穩過渡的針對性措施,包括最高報價剔除比例的業務實踐安排,審慎評估定價是否超出“四個值”的孰低值與超出幅度,以及規範參與股票發行業務等,提出了行業倡導建議。

深交所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提出《關於促進新股博弈均衡、保障發行平穩有序的倡議》:《首發實施細則》調整初期,一是高價剔除比例不超過3%,不低於1%;二是承銷商和發行人綜合多方因素審慎合理定價,定價超“四個值”孰低值的,超過幅度不高於30%;三是網下投資者加大新股投研力度、客觀專業獨立報價。

對於行業倡導建議,滬深交易所均表示支持,並呼籲各參與主體等共同遵守,保障股票發行承銷工作規範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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