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互聯互通”第一天,騰訊報告:微信“拆牆”開始執行!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張維

● 國家推進反壟斷,並不是要去反所謂的頭部企業,而是要恢復有效的市場競爭,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

● 尤其要注意平臺開放與強化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係,而後者就是要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行爲的激勵機制

● 未來可以採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等經濟手段,逐步縮小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資本回報率差距,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進一步面向國家的“卡脖子”領域加強技術研發,實現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強

2021年,被業內人士公認爲“中國互聯網反壟斷實質性啓幕之年”:從2月7日發佈《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於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到8月17日市場監管總局就《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爲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再到8月18日公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系列舉措爲互聯網的公平競爭確立規則、劃出底線、設置“紅綠燈”。

在完善互聯網反壟斷相關制度的同時,實操環節的互聯網反壟斷也在“動真格”,包括騰訊、美團、阿里等在內的互聯網平臺企業,均接受了反壟斷監管機構的立案調查或處罰。

“有形的手開始發力,互聯網的遊戲規則要變了。”有業內人士感喟道,中文互聯網的發展規則確實有可能被改寫,但推進之路並不容易,涉及監管方式、尺度拿捏、技術難題等諸多挑戰。

互聯網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將給互聯網行業帶來怎樣的影響,如何在規範和發展中走出一條最適合我國國情的互聯網反壟斷之路?

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就這些社會關注的話題採訪了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薛軍,對外經貿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中國人民大學數字經濟研究中心主任李三希,《比較》雜誌研究部主管陳永偉。

反壟斷並非反企業 意在推進公平競爭

記者:近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負責人在國新辦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下一步,市場監管部門將有力有序強化競爭監管,堅決反對壟斷、防止資本無序擴張,着力規範平臺經濟競爭秩序,營造公平、高效、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反壟斷究竟反的是什麼?結合此前多家頭部互聯網企業受到處罰的案例來看,是否可以認爲互聯網反壟斷首先針對的就是這些大企業?

薛軍:近一年來,國家通過針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的案件的處罰,和進行經營性集中未按規定申報在內的常規案件的執法,讓企業和公衆明白反壟斷合規的重要性。

但需要注意的是,國家推進反壟斷,並不是要去反所謂的頭部企業,而是要恢復有效的市場競爭,以及在此基礎上實現社會總福利的最大化。壟斷行爲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對市場上有效競爭的展開產生了危害。反壟斷的目標,則是要推動創新,保護消費者權益,保障中小企業在市場上有平等的、有效的機會來參與市場競爭。

認定不正當競爭行爲,應該進行深入、全面、系統的效率評估。從長遠來看,要分析它是否有利於市場活力的培育、消費者福利的增進,以及技術的創新和發展。而不是單純依靠靜態評估,以爲只要競爭行爲讓競爭對手受損了,好像就是不正當的。公平競爭執法不是保護固有利益,而是要保護競爭秩序,保證有效競爭的存在和可持續性。

許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大並不是原罪,大是規模經濟。工業時代的規模經濟能降低成本,規模經濟在數字經濟時代的展現就是網絡效應。

反壟斷實際上有三個層次:一是市場份額判定,而較高的市場份額就其本身而言是中性的;二是判定有無從事限制或者排除競爭的行爲;三是企業抗辯與針對壟斷的合理性分析,要看其對行業相關方、消費者效用和社會總福利的影響。這三個層次的判定缺一不可。而目前,不少人還主要停留在前兩個層次進行判斷。

李三希:反壟斷的本質並非反對某家企業的市場支配地位,主要還是反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爲。反壟斷法保護的是競爭,而非競爭者。

陳永偉:從經濟學角度看,企業更“大”是能夠產生規模經濟的,但與此同時也可能抑制競爭。反壟斷反的,主要是企業“大”了之後變“壞”,從而抑制競爭的這一面。

平臺開放大勢所趨 謹慎推進勿傷創新

記者:連日來,有關外鏈解鎖的話題熱度不斷,這也是互聯網反壟斷近期的工作重點。

就在9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聞發言人指出:“保障合法的網址鏈接正常訪問是互聯網發展的基本要求,無正當理由限制網址鏈接的識別、解析、正常訪問,影響了用戶體驗,也損害了用戶權益,擾亂了市場秩序。”

9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舉辦的一場“屏蔽網址鏈接問題行政指導會”上,參會的阿里巴巴、騰訊、字節跳動、百度、華爲、小米陌陌、360、網易等企業被要求在9月17日前必須按標準解除屏蔽,否則將依法採取處置措施。

目前來看,平臺間的開放和互聯互通是否代表着未來應有的發展方向?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障礙?應如何克服?

李三希:互聯互通的指向是比較寬的,既包括數據可攜帶權,還包括軟件可操作性的互聯互通。從總體上來說,還是要去解決反壟斷裏靜態效率和動態效率之間的衝突,要進行權衡。

從事後的角度而言,當然是希望所有的互聯網平臺都互聯互通,但是它一定會涉及事前激勵的問題。不然沒有企業願意花費心力建設自己的平臺,所以需要尋找到一個平衡點,對於是否開放,如何開放,應該給予更加審慎的利弊分析。

許可:在互聯網反壟斷中,要避免對必需設施的輕易認定。必需設施是工業經濟時代上下游市場的一個關係概念,也就是企業如果佔據上游,對下游市場產生控制能力,無法讓下游市場企業與其進行公平競爭,那麼其有可能被定義爲必需設施。如果其他企業離開了這一必需設施,其市場競爭能力會受到極大損害。

但在數字經濟時代,這種定義需要慎重。比如即時通信市場的確更高頻一些,但其與社交媒體和信息分發市場並不存在明顯的上下游關係,即時通信領域的成功也不意味着社交媒體和信息分發領域必然成功,因爲用戶注意力市場是很難被壟斷的,而企業隨時可以在移動應用商店建立自己的App。

薛軍:我認爲,平臺開放不應僅僅侷限於巨頭之間,而是應該更多向中小企業開放。平臺作爲市場主體,享有一定的基於自己的商業模式的考慮設置開放條件的權利,這些應該是屬於企業經營自主權的一個範圍,其應遵循有利於市場活力的培育、消費者福利的增進和行業技術的創新這三點要求。國家要求企業進行平臺全面開放,可能也要基於審慎的政策效果的評估。

尤其要注意平臺開放與強化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的關係,而後者就是要形成一個有效的企業行爲的激勵機制。如果市場不對通過有效競爭獲得的這種優勢地位進行保護,允許別人來“搭便車”,那麼企業創新的動力就會減弱。

陳永偉:所謂的互聯互通本質上是一個平臺開放的問題。經濟學的理論告訴我們,平臺開放和封閉都會產生一定的成本和收益,因此互聯互通一定要權衡好這兩者之間的關係。

需要指出的是,究竟是什麼樣的平臺之間進行互聯互通,性質上是有很大差別的。

有些平臺在功能上本身是互補的,它們之間不願意互通,可能只是由於某些歷史原因,導致它們陷入了“囚徒困境”。對於這類問題,有關部門介入協調一下,讓它們實現互通,無疑會提升社會的效率。

而另一些平臺則是提供同質產品,且具有相互替代關係。這類平臺之間的互通,不僅平臺本身可能不願意,而且即使互通了,也只會產生零和博弈的後果,對社會福利未必有正面的效應。對於這類情況,除非其中的某一方是具有必需設施性質,一般不應強行要求它們互通。總而言之,互聯互通是好事,但也不能一刀切、一蹴而就,而應該實事求是,讓能夠互通的、容易互通的先通起來。

引領創新承擔責任 尋求關鍵技術突破

記者:強化反壟斷、深入推進公平競爭政策實施,歸根結底是爲了促進形成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讓我國的數字經濟更具競爭力和發展活力。在堅持平臺經濟規範和發展並重方面,有何具體建議?

薛軍:近年來,我國數字經濟利用人口紅利和基礎設施優勢,獲得了較強的國際國內影響力。

不過從真正的核心技術來講,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互聯網是沒有邊界的,未來世界必然是互聯互通的。舉例來說,阿里如果將來搞不好,亞馬遜就會來做我們的生意。所以中央強調,對於平臺企業要監管規範和促進發展兩手並重、兩手都要硬,監管規範就是爲了更好地促進發展。

中國的互聯網企業也要去引領全球技術創新,承擔未來大國信息技術革命競爭中的發展責任。企業的社會責任並不只是做點扶貧救災之類的社會公益項目,而是要面向國民經濟主戰場,加速技術研發與科學進步。

許可:中國移動互聯網是超級App主導,彼此之間是超越自己細分領域的生態競爭。這種生態競爭的激烈性與活力性,對中國的互聯網產業發展有好處,不僅消費者從中得到較多的實惠,市場機制發揮得也較爲充分,而且產品在商業模式領域都是世界級的。不過,儘管中國的超級App可以滿足客戶的多層次需求,但問題在於流量至上,把爭奪用戶當成主要發展方向,可能會造成惡性競爭,因此需要進行規制。

李三希:構築我國數字經濟發展新優勢,關鍵在於創新。近段時間國家的政策重心,就是要規範數字經濟市場主體的行爲,讓企業能夠更加聚焦創新,在此基礎上做大做強。過往中國數字經濟商業模式的創新,離不開國家電信、物流等基礎設施的搭建和相關優惠政策,未來可以採取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或攤銷等經濟手段,逐步縮小技術創新和商業模式創新之間的資本回報率差距,鼓勵數字經濟企業進一步面向國家的“卡脖子”領域加強技術研發,實現我國在高新技術領域更高水平的自立自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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