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出手!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迎強監管,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不得行使表決權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迎來強監管!

銀保監會網站10月14日消息,爲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爲監管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哪些屬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爲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爲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併界定爲“大股東”,並提出更爲嚴格的監管標準。

《辦法》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爲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爲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爲認定標準。

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不得行使表決權

在持股行爲方面,《辦法》提出了多方面要求。

入股資金: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關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爲。

交叉持股: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股權質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股權數量超過其所持股權數量的50%時,大股東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的表決權。對信託公司、特定類型金融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禁止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

治理行爲方面,《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股東權利,維護銀行保險機構的獨立運作,嚴禁違規通過下列方式對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正當干預或限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經銀保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決議設置前置批准程序;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工作人員的正常選聘程序,或越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直接任免工作人員;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董事、監事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績效評價;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決策程序;

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的財務覈算、資金調動、資產管理和費用管理等財務、會計活動;

向銀行保險機構下達經營計劃或指令;

要求銀行機構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特定保險業務或者資金運用;

以其他形式干預銀行保險機構獨立經營。

在表決權委託方面,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實踐案例表明,表決權委託是當前股權代持、隱瞞關係等股權亂象的突出表現之一,違規股東往往通過表決權委託,變相轉移股東權利、超比例持股。因此,爲進一步遏制上述股權亂象,避免大股東通過私下協議規避監管,謀取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權,《辦法》明確大股東不得委託股東自身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所提名董事和監事以外的人員或接受非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委託參加股東大會。

禁止不當關聯交易

《辦法》明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通過下列方式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獲取貸款、票據承兌和貼現、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等銀行授信;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與保險機構開展資金運用業務或保險業務;

通過借款、擔保等方式,非法佔用、支配銀行保險機構資金或其他權益;

由銀行保險機構承擔不合理的或應由大股東及其關聯方承擔的相關費用;

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購買、租賃銀行保險機構的資產,或將劣質資產出售、租賃給銀行保險機構;

無償或以優於對非關聯方同類交易的條件使用銀行保險機構的無形資產,或向銀行保險機構收取過高的無形資產使用費;

利用大股東地位,謀取屬於銀行保險機構的商業機會;

利用銀行保險機構的未公開信息或商業祕密謀取利益;

以其他方式開展不當關聯交易或獲取不正當利益。

上述負責人強調,《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範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範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支持資本不足、風較大的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

責任義務方面,《辦法》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辦法》提出,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支持銀行保險機構根據自身經營狀況、風險狀況、資本規劃以及市場環境調整利潤分配政策,平衡好現金分紅和資本補充的關係。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大股東應支持其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

資本充足率不符合監管要求或償付能力不達標的;

公司治理評估結果低於C級或監管評級低於3級的;

貸款損失準備低於監管要求或不良貸款率顯著高於行業平均水平的;

銀行保險機構存在重大風險事件、重大違法違規情形的;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爲不應分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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