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評論丨網紅直播間喝農藥身亡,要讓“喊客”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查實有故意慫恿行爲,那麼應當依據法律,對“看客”“喊客”作出嚴肅處罰,讓他們承擔足夠的違法成本

又是一起自殺悲劇,尤其可悲的是,這場悲劇發生在衆多圍觀粉絲面前。

10月14日晚,在某直播平臺,有着50多萬粉絲的網紅“羅小貓貓子”,在直播中喝下了農藥。網友報警後,“羅小貓貓子”被送往就近醫院搶救。15日下午“羅小貓貓子”在醫院去世。

人世間最大的悲哀,莫過於生命的離去。網紅“羅小貓貓子”自殺的原因到底是什麼,究竟是不是網友慫恿,還需要進一步調查覈實,但從目前透露的信息看,一個年輕女孩在直播間服毒自殺,總是不爭的事實。或許,自殺者的“心結”,外人難以探究和打開,但直播那麼久,自殺意圖早已公之於衆,對於負有網絡安全保障義務的直播平臺,在監管上的責任不可推卸。那些目睹自殺而未報警的網友,也應有道德上的些許愧疚。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這起自殺事件可能有被人慫恿的跡象。據報道,有知情者稱,“羅小貓貓子”在直播中喝農藥的本意,並非是想要自殺,“她只是希望引起男友重視,卻在網友的慫恿和嘲諷下,逞強喝下了農藥”。如果這一信息屬實,對於那些在“羅小貓貓子”直播過程故意慫恿,唯恐天下不亂的人,決不是“一片無辜的雪花”。

從法律上看,對於慫恿他人自殺的行爲,很難依據刑法入罪。不需要付出高昂的違法成本,僅憑道德上譴責,很難形成遏制之勢,而這也是在他人自殺過程中,“看客”“喊客”不絕如縷的一個緣由。

但是,難以入罪,並不等於不用承擔違法責任。從社會危害性上看,慫恿他人自殺,侵犯的是他人生命健康權,在公衆場合的慫恿,更對社會秩序造成擾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於尋釁滋事行爲,一般“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從實踐看,對於在他人自殺過程中慫恿的,通常以尋釁滋事爲名,作出治安處罰處理。去年12月27日,河南鄧州市女子在某跨河大橋欲輕生投河,楊某奇爲了博人眼球,現場起鬨慫恿該女子投河自殺,並拍攝視頻在網上發佈,後處以行政拘留9日的治安處罰。

有關部門應對網紅“羅小貓貓子”自殺的原因進行調查,如果查實有故意慫恿行爲,那麼應當依據法律,對“看客”“喊客”作出嚴肅處罰,讓他們承擔足夠的違法成本。直播平臺也要承擔好監管責任,及時發現和制止悲劇。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法律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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