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山水水泥股權爭奪戰續集:貿仲委第13次延期裁決,專家稱“不違法但不合理”

華夏時報(www.chinatimes.net.cn)記者 帥可聰 陳鋒 北京報道

山水水泥(00691.HK)股權爭奪戰仍在上演續集。

10月15日,《華夏時報》記者獲悉,一起涉山水水泥股權糾紛的仲裁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下稱“貿仲委”)近日再度延期裁決。這已是當事人、河南商人陳宏慶4年前提交仲裁申請以來的第十三次延期。

由於仲裁遲遲無法作出結論,今年9月,陳宏慶曾在微博發佈針對貿仲委有關人員的實名舉報信,質疑相關人員不敢公正審理。就陳宏慶的舉報,貿仲委一位人士此前向《華夏時報》記者時表示,陳宏慶一案4年不結案,有其特殊性和原因,但具體不便透露。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劉曉兵向《華夏時報》記者表示,仲裁案無休無止的延期既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也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第十三次延期裁決

陳宏慶提起的仲裁案關乎山水水泥價值十多億股權的歸屬。

公開資料顯示,山水水泥於2008年在港交所上市,是一家以生產水泥和熟料爲主導產業的大型企業集團。上市之初,上市公司山水水泥的第一大股東爲中國山水投資有限公司(下稱“山水投資”),是其實體企業山東山水水泥集團有限公司近4000名職工的持股平臺。

2013年,山水水泥高管內鬥爆發。不少高管和職工此後謀求股權變現,於是找到了河南汝州商人陳宏慶。2015年,陳宏慶開始收購山水水泥職工股東的持有股權,但他並未直接與職工股東完成交易,而是在部分高管的協助下,以付元偉、劉德權、郝廣祥等11名職工購股代表的名義收購職工股份。

《華夏時報》記者獲得的資料顯示,職工購股代表與職工股東簽署《股份買賣協議》,陳宏慶則與職工代表簽署《借款協議》,以月息千分之五的利率提供購股專項資金,並與職工代表簽署《股份實質權益質押協議》。其中,《借款協議》第七條明確約定,未經陳宏慶書面同意,職工代表不得轉讓其取得的山水投資股份。

陳宏慶稱,其通過11名購股代表累計購買了山水投資2000多名職工股東的股份,先期支付購股資金8億多元。然而,相關購股代表此後違背約定將股票轉售給了第三方。2017年3月,陳宏慶爲明確自身權利,直接與1014名職工股東簽署《確認函》並支付尾款,至此合計支付購股款約12億元。

此後,這筆價值12億的買賣,陷入了一系列仲裁、訴訟程序中。依據《借款協議》中的約定,2017年9月22日,陳宏慶作爲申請人在貿仲委針對十名違背約定的購股代表提起仲裁,請求確認他與購股代表簽訂的《借款協議》爲委託購股合同。

但4年多時間過去,仲裁案仍未能作出結論。2021年10月12日,貿仲委對相關案件再次作出延期裁決決定。《華夏時報》記者獲得的有關陳宏慶與劉德權爭議案通知文件顯示,仲裁庭因仲裁程序進行的需要,無法在10月17日以前作出裁決,因此將裁決作出的期限申請延長到了2022年1月31日。據瞭解,這已是該案4年來第十三次延期。

專家稱“不違法但不合理”

由於仲裁案遲遲未能作出結論,在2021年9月10日,陳宏慶曾在微博發佈實名舉報信,公開實名舉報貿仲委有關人士,質疑相關案件“一審就是四年多,不敢公正審理,久拖不裁”。他還呼籲,希望貿仲委按照程序進行仲裁,早日下達公平、公正的裁決結果。

陳宏慶的實名舉報引發大量關注,這篇微博舉報文章在經過媒體轉發後,閱讀量目前已達到13萬多,但貿仲委至今未對此公開作出回應。

《華夏時報》記者此前多番聯繫貿仲委及其一位主要負責人,但未能獲得正面回覆。貿仲委監督協調處一位不願具名的工作人員向記者表示,按照仲裁法、仲裁規則的規定,貿仲委相關人員均負有保密義務,不便接受採訪。她強調,貿仲委是中國最早的仲裁機構,有60多年的歷史,不會就一個案子故意去拖延、故意不作出裁決。陳宏慶一案4年不結案,肯定有它的特殊性和原因,但是因爲案子還沒審結,具體不便透露。”

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主任連大有律師告訴記者,《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作出裁決的期限爲仲裁庭在組庭後6個月內。經仲裁庭請求,仲裁委員會仲裁院院長認爲確有正當理由和必要的,可以延長該期限。該案是否延期,應滿足三個條件,一是仲裁庭提出請求,二是理由正當和必要,三是仲裁院院長批准。但並沒有對可以延期多少次進行規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瀛和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劉曉兵在接受《華夏時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仲裁案4年延期十多次不違法,但不合理。無休無止的延期既不符合司法效率原則,也不符合司法公正原則。

“即便案件最終得到公正裁決,遲到的公正或拖延的公正也是一種不公正。”劉曉兵指出,和訴訟案件一樣,仲裁案件也具有期限利益,如果存在人爲地拖延、不必要的拖延,必然會蝕減這種期限利益,從而損害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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