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銀保監會發布通知規範銷售誤導行爲 互聯網人身險市場競爭格局生變

近日銀保監會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細化並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行爲,以及退保高。。。

互聯網保險市場接連迎來重磅政策,繼《關於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後,近日銀保監會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規範保險機構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事實上,銀保監會正在持續完善互聯網保險監管制度體系建設。2021年2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修訂實施,第五十二條提出“經營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在滿足相關條件的基礎上,可在全國範圍內通過互聯網經營相關人身保險產品,具體由銀保監會另行規定”。《通知》作爲配套規範性文件,細化並完善了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相關監管規則。

《通知》一出,市場討論頗多。國泰君安非銀金融行業首席分析師劉欣琦認爲,互聯網人身險的配套規範性文件出臺有利於推動行業有序競爭,提升集中度,維持行業“增持”評級。

改善行業亂象,優化競爭格局

根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2020年互聯網人身險保持持續增長態勢,累計規模保費2110.8億元,同比增長13.6%。

劉欣琦指出,年輕客戶消費習慣改變、疫情限制線下銷售等影響推動近年來互聯網人身險市場快速增長,保費增速跑贏行業。但隨着互聯網人身險市場的競爭加劇,行業出現產品價格惡性競爭、誤導銷售的促銷手段推廣、平臺獲客成本抬升而加大渠道費用投入等問題,損害消費者權益。因此,監管部門在前期實施《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的基礎上,以配套性文件的方式推出《通知》,進一步細化規範互聯網渠道人身險的銷售,建立互聯網渠道作爲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的統一標準。

從適用範圍看,保險公司通過設立自營網絡平臺,或委託保險中介機構在其自營網絡平臺,面向非特定人羣,公開銷售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適用《通知》,可在全國範圍內經營。這也意味着,涉及到個險、銀保等其他渠道的融合業務,不適用《通知》。

整體而言,《通知》明確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經營條件。首先,滿足償付能力充足、綜合評級良好、準備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等相關要求的保險公司,可以在全國範圍內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其次,實施互聯網人身險業務專屬管理。明確保險公司可通過互聯網開展的人身保險業務範圍,細化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開發規則,加強互聯網渠道經營行爲監管。重點解決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不科學、宣傳銷售不適當、管理服務不到位等問題。此外,加強和改進互聯網人身險業務監管。首次實施分渠道定價回溯監管,建立登記披露機制,探索問題產品事後處置機制。

其中,相較於徵求意見稿,《通知》主要調整的是兩處細節:一是將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申請條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行政處罰”調整爲“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受到重大行政處罰”。二是將保險公司經營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普通型年金保險產品條件中的“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調整爲“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30億元”。

劉欣琦認爲,從渠道端來看,《通知》引導互聯網渠道產品設計低於傳統渠道的費率水平,體現互聯網渠道直銷屬性,預計將優化行業渠道成本限制過度公域引流,進而讓利於民。從產品端看,基於《通知》資本資質的監管要求,預計將有效改善行業亂象、優化競爭格局。

從源頭規範銷售誤導行爲

據瞭解,《通知》在起草過程中高度重視消費者投訴舉報集中的領域,高度重視日常監管中暴露出的問題。

具體而言,在經營主體方面,對保險機構技術能力、運營能力和服務能力提出明確要求,重點解決消費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頁面、找不到投訴入口、退市產品查不到保單、買得快退得慢等服務問題。在產品開發方面,從源頭上規範了首月“0”元、長險短做等銷售誤導問題,以及退保高扣費、健康告知晦澀難懂等投訴集中問題。在改進監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會監督,重點監管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定價科學性。

例如,近年來,“首月0元”“零首付”“免費保障”“抽獎獲取”等互聯網保險產品廣告頁面,在一些網絡場景中時有出現,且還與共享單車、充電寶等消費場景緊密結合,有的消費者在未清楚瞭解保險內容、保費繳納等情況下,便被“免費”誘導而投保。這種營銷引流模式存在誘導營銷、信息披露不當等問題,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易引發消費糾紛或投訴。

10月21日,銀保監會發布的關於防範保險誘導銷售的風險提示稱,從保險產品本身看,一些“首月0元”“免費保障”等宣傳未全面展示保費繳納整體情況,實際上是將保費分攤至後期,消費者並未真正享受到保費優惠。

從監管要求看,保險險種的條款和費率,應當報監督管理機構備案或批准。“首月0元”類的銷售宣傳行爲,存在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問題。

從營銷方式看,營銷片面強調“首月0元”,卻未對保費繳納整體情況、保險責任等重要內容充分提示,易使消費者忽視產品重要信息。加之一些廣告界面設置不規範,故意誘導消費者勾選“購買”“領取”“自動續費”等選項,侵害消費者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

《通知》明確互聯網渠道所售人身險產品須爲專屬產品,實行獨立覈算。專屬產品範圍包括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保險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壽保險(除定期壽險)和保險期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究其原因,一方面,互聯網人身險產品上線即可進行全國銷售,突破了傳統保險產品的經營區域限制,專屬管理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風險敞口。另一方面,互聯網人身險產品的運營和風險與傳統保險產品不同,具有細碎化、精準化,運營快,以及小、專等特點,這導致在實際運營中產生了一些新問題,比如“首月0元”等銷售誤導問題,專屬管理可以相對更好地保障消費者權益。

互聯網保險仍有較大空間

自2020年以來,一系列旨在規範互聯網保險發展新規新政相繼出臺,包括《關於規範互聯網保險銷售行爲可回溯管理的通知》《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關於進一步規範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徵求意見稿)》《關於規範短期健康保險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短期健康保險續保表述備案事項的通知》《關於開展互聯網保險亂象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等。

互聯網保險健康可持續發展前景廣闊,任重道遠。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發佈的第47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國網民規模達9.89億,互聯網普及率達70.4%,使用手機上網比例達99.7%。與此相比,中國互聯網保險用戶2億多人,可見互聯網保險仍具有較大的潛在增長空間。

不僅如此,互聯網保險場景碎片化、交互頻次高、交易時效強、業務峯谷波動大等特點推動了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新興技術在行業的應用,使保險公司建立起更加全面的業務流程、更加完整的業務監控體系,從而實現業務流程的智能化運營。

從長遠看,保險機構需要藉助新興技術帶來的強大計算資源和大數據分析處理能力,對用戶數據、保險業務場景數據和外部大數據進行深度分析和快速適配,並建立起應對多元化場景需求、多樣化產品類型、多層次產品運營、多維度風險監控要求的智能化保險運營體系。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通知》着力規範互聯網人身險領域的風險和亂象,統一創新渠道經營和服務標準,旨在支持有實力、有能力、重合規、重服務的保險公司,應用互聯網、大數據等科技手段,爲社會公衆提供優質便捷的保險服務。

在2021第一屆前海數字保險大會上,慧擇保險經紀有限公司董事長兼CEO馬存軍認爲,中國保險業轉型疊加了數字化浪潮,必然會走一條不同於發達市場保險轉型的道路,而中國特色的保險數字化道路,必將以協同生態的方式實現,實現這種生態需要行業各主體的共創、共治、共享,最終實現行業與用戶、社會共贏的終極目標。

(作者:李致鴻 編輯:馬春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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