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曉雲

因不滿足反洗錢要求,香港4家銀行合計被罰4420萬港元。

11月19日,香港金融管理局(下稱“金管局”)宣佈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四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

金融管理專員對中國建設銀行(亞洲)股份有限公司(“建行亞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國信託香港”)、中國工商銀行(亞洲)有限公司(“工銀亞洲”)及UBS AG香港分行(“UBSHK”)處以合共4420萬港元的罰款,並按需要發出糾正相關違規情況的命令。

據瞭解,金管局是在《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後就銀行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一系列現場審查後再作出跟進調查,而當時銀行業界對有關條例的瞭解及掌握較爲有限。金管局調查發現在有關期間的管控問題,主要涉及持續監察客戶關係,以及就高風險情況進行嚴格客戶盡職審查方面存在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4家銀行中,工銀亞洲面對的罰款金額最高,爲2070萬港元,其次是UBSHK爲900萬港元,建銀亞洲和中國信託香港的罰款金額分別爲850萬港元和600萬港元。

上述四間銀行沒有透過恆常客戶盡職審查以履行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其中中國信託香港沒有採取適當複覈措施,以確保其所取得有關客戶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而建行亞洲、工銀亞洲及UBSHK沒有及時就某些客戶進行定期複覈。至於在某些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中國信託香港及工銀亞洲沒有就部分客戶遵守以下規定:採取合理措施以確立有關客戶或實益擁有人的財富來源,及該業務關係所涉及的資金來源;或採取額外措施以減低所涉及的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此外,上述四間銀行均沒有遵守要求,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有關持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其中建行亞洲就須作出審查的交易警示採用的甄選淮則過於侷限,而UBSHK的缺失則包括在抽取到期進行定期複覈的客戶風險狀況方面存在系統錯誤。

具體來看,工銀亞洲被指違反了9項監管條例,除繳付罰款2070萬港元外,,還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獨立第三方顧問做出的評估報告,以評估該行是否已針對金管局發現的違規及合規缺失問題採取足夠有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金管局的調查報告,工銀亞洲應根據內部政策和程序,對高風險客戶每年進行一次例行復核,但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期間卻無故延誤對87名高風險客戶的定期複覈,同時對定期複覈也缺乏相應制度建設,未設立自動化中央記錄冊或利用其他合適的方法記錄已經進行的定期複覈資料。同一時期,工銀亞洲作做出的 1,076 項匯出的跨境電傳轉帳的付款信息中,匯款人的部分資料缺失,另外 475 項付款信息的匯款人地址不完整。

在2012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間,在知道有關(現有)客戶或其實益擁有人屬政治人物或已成爲政治人物後,工銀亞洲在建立或維持相關客戶業務關係前,延遲超過 7 個月才獲得高管批准,也未明確其財富及資金來源。金管局指出這屬於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可能出現高度風險的情況。

建行亞洲被指違反4項監管條例,除繳付罰款850萬港元外,還需要向金管局提交一份由獨立第三方顧問做出的評估報告,以評估該行是否已針對金管局發現的違規及合規缺失問題採取足夠有效的補救措施。

根據金管局的調查報告, 2013 年 1 月至 2016 年 10 月期間,建行亞洲未能及時地就金管局所審查的樣本中的 46 名客戶進行高風險客戶年度覆核或在發生觸發事件時爲客戶進行定期覆核;

2013 年 1 月至 2014 年 6 月期間,建行亞洲未能就金管局所審查的樣本中的 29 名客戶所進行的複雜、款額大得異乎尋常或進行模式異乎尋常,及並無明顯經濟或合法目的的交易。這在期間,建行亞洲的自動交易監察系統就達到預設門檻的交易發出警示,但建行亞洲僅調查其中符合其具侷限性甄選淮則設定的小部分警示。此外,建行亞洲就金管局所審查的樣本中的 51 名客戶,沒有因應其高風險情況及時取得高級管理層的批淮以繼續業務關係;

2013 年2 月至 2018 年 6 月期間,建行亞洲未能就 7 名客戶向金管局提供載有評估人員所作的備註及/或評估人員的簡籤的相關報告。

金管局助理總裁朱立翹表示:“銀行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生態系統中擔任‘龍門’的重要崗位,就《打擊洗錢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訂明的法律及監管要求負有責任,有關做法安排亦符合國際標淮。上述四宗個案是在《打擊洗錢條例》生效後發現有關缺失,而當時銀行業界對該條例的瞭解及掌握較爲有限。至今香港銀行業界,包括有關銀行,已顯着加強金融罪行相關法例合規能力,特別是在程序、管控措施及人員配置方面的改進。銀行應參考這些個案例子,檢視數據質素及相關交易監察系統的成效,並持續採取適當措施以減低風險。”

展望未來,朱立翹表示,金管局預期業界會持續進步,同時銀行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工作所採取的“風險爲本”方法應繼續建基於其對風險變化的最新瞭解、運用更佳質素的數據、採用合規科技和負責任地進行創新,以及與生態系統內各持份者保持緊密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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