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保障權益實現雙贏

  □ 本報記者 周宵鵬

  行政爭議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與行政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間產生的爭議。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即通過各種手段使行政爭議得到徹底、有效、妥善解決。

  近年來,河北法院積極推動府院共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構建行政爭議訴前實質性化解機制。2020年,河北法院新收行政訴訟案件同比下降12.7%,新收行政非訴案件同比下降33.7%,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取得了開創性進展,成效顯著。《法治日報》記者從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多起該省行政爭議化解平臺成功化解的產權保護典型案例,“民告官”的諸多難題通過這一途徑得以圓滿解決。

  強制挪車造成損失

  依法獲賠罰款照交

  2019年7月,河北省保定市曲陽縣人民政府下設治超辦查獲疑似超載重型半掛貨車一輛,由於當時車輛處於鎖車狀態,且未找到車主。治超辦人員對該車輛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打開車鎖並僱傭司機將超載車輛引導至治超辦。途中,涉案車輛發生側翻,造成車輛及車上貨物毀損。

  此後,治超辦多次與涉案車輛實際權利人王某某協商,但由於雙方對賠償事宜爭議較大,未能協商成功。王某某遂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曲陽縣政府返還車輛,並賠償違法強制措施造成的損失。

  2020年5月,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後,依託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協調化解。一方面,王某某同意接受該車輛返還,並就賠償數額與治超辦達成初步意見;另一方面,通過法院的釋法明理,王某某接受了因超限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同意繳納罰款。通過保定中院與曲陽縣人民法院兩級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協調聯動,最終在曲陽縣政府的支持下,該案所涉款項及時撥付到位,案涉爭議成功化解。

  承辦法官表示,本案是一起通過府院聯動、兩級法院化解平臺聯動,合力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有效保障大貨車權利人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爲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安全健康有序發展,行政機關應對貨物運輸中的各環節嚴格把控、依法管理,也應在行政執法中充分保障貨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人性化執法,避免矛盾激化。

  本案中,大貨車存在超載的違法情節,應當予以行政處罰,但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強制措施過程中又給大貨車權利人造成了實際損失。保定市縣兩級法院行政爭議化解平臺有效協調聯動,與政府形成合力,在釋法明理、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既促使大貨車權利人自覺履行了行政處罰決定,又保障了大貨車權利人因違法強制措施產生的損失獲得及時、全面的法律救濟,實現了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具有積極的社會引導價值。

  原料過期餐館被罰

  聯合化解免除加罰

  2019年8月,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對該縣某餃子館例行檢驗抽查中,發現其購進的5瓶薑汁生產日期爲2018年7月7日,保質期12個月,已超保質期1個月。隨後,香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所用食品原料超保質期爲由,對餃子館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涉案餃子館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亦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確定的罰款義務。2020年5月,香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向縣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申請強制執行罰款本金5萬元及加處罰款5萬元。

  香河縣法院認爲,這是一起行政機關提起的非訴執行案件。對此,餃子館經營者向法院遞交了行政爭議化解申請。法院查明,該餃子館並不構成故意低價購買、使用超保質期食品原料,且所購食品原料尚未使用,亦未造成不良後果。同時瞭解到由於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該餃子館自當年春節後幾個月均處於停業狀態,時值疫情後復工復產初期,餃子館恢復經營急需資金,如對其採取強制執行措施,餃子館可能難以爲繼。

  2020年6月,香河縣法院、縣檢察院聯合召開行政爭議化解工作推進會議,結合當前疫情形勢,解讀黨和政府相關政策,充分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在法律框架內提出指導意見和化解建議。香河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最終決定由餃子館繳納罰款本金,免除加處罰款。餃子館經營者接受化解方案,並及時繳納了罰款本金。

  承辦法官表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爲助力企業復工復產,國家積極倡導各職能部門要爲企業、經營者復工復產創造便利條件,減少疫情帶來的不利影響。針對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釐清問題找準難點,同步邀請檢察機關參與,在法律框架內提出指導意見、制定化解方案,召開化解工作推進會議,爲行政爭議化解搭建平臺、鋪平道路,既維護了行政執法權威,又實質化解了行政爭議,也爲疫情期間經營者復工復產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保障。

  排污被罰企業不服

  引入監督自行糾錯

  2019年4月18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某牆體材料有限公司元氏縣分公司點火生產。一天後,元氏縣人民政府啓動重污染天氣Ⅱ級預警,要求該公司立即按要求採取措施。該公司在採取滅火措施過程中發生事故,污染處理設施無法使用,當日即向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元氏縣分局提交了書面申請,並建立臨時排煙通道,排放未經處理的煙氣和溼氣。

  2019年4月20日,石家莊市環境執法支隊檢查發現該企業污染處理設施未運行,將未經處理的煙氣直接排入大氣。隨後,石家莊市生態環境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該材料公司構成“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作出罰款15萬元的處罰。材料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

  石家莊市裕華區人民法院接收該案立案材料後依法立案,在審理過程中發現行政機關在認定事實部分可能存在瑕疵。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後,依託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積極與行政機關溝通,並釋明相關法律規定。在釐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根據該區行政爭議化解的規定,裕華區法院和區監察委員會、區司法局共同參與化解。在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監督下,行政機關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自行糾錯,依法將罰款變更爲4萬元。最終,材料公司申請撤訴,爭議順利得到化解。

  承辦法官表示,在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過程中,部分行政機關存在不願調、不敢調的問題,極大制約了行政爭議化解平臺作用的充分發揮。石家莊市裕華區由政府、監察委員會、法院、檢察院聯合出臺《石家莊市裕華區依法推進行政爭議化解工作實施辦法(試行)》,堅持府委院共建行政爭議化解平臺,充分發揮監察委員會的監督職能優勢,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大力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有效破解了行政機關不願調、不敢調的難題。在監察委員會的參與和監督下,本案最終得以實質性化解,案涉企業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招商引資產生爭議

  多方溝通達成和解

  2017年3月,河北省邢臺市南和區人民政府委託南和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與北京某投資發展有限公司簽訂《入區協議文本》,約定由南和區政府提供土地與扶持資金,投資公司負責項目設計規劃和招商引資,共同建設產業園。

  然而,在協議履行過程中,雙方產生爭議。投資公司認爲南和區政府未按期提供土地與扶持資金,導致其招商引資的企業無法正常入園,給其造成損失。該投資公司據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令南和區政府與南和開發區管委會履行《入區協議文本》,對相關土地進行招拍掛,支付剩餘扶持資金3000餘萬元,並支付相應違約金。

  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立案材料後,考慮到本案涉及邢臺市南和區重點招商引資項目,影響較大,在徵求投資公司同意後,將該案移送至邢臺市行政爭議化解中心。該中心收到案件後,責任法官與南和區政府、南和開發區管委會積極溝通案情,提示其訴訟風險與化解方向。此後爭議由雙方進行溝通,承辦法官全程提供法律諮詢與訴訟引導,幫助當事人理性選擇化解方案。經過多方溝通與數次協調化解,最終投資公司以雙方已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履行爲由,申請撤回起訴,至此該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

  法官表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明確要求,地方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針對本案雙方因招商引資協議產生的爭議,法院通過行政爭議化解平臺的規範化運作,緊緊圍繞民營企業合理訴求提供司法服務,爲企業和行政機關搭建溝通橋樑,促使雙方在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前提下達成共識,最終使行政爭議得以實質性解決,民營企業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法規集市

  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

  第一條 爲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推進行政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的意見相關規定

  第五條 行政訴訟法規定可以調解的案件、行政相對人要求和解的案件,或者通過和解方式處理更有利於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前引導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通過第三方進行調解。開展訴前調解應在調解平臺上進行,並編立相應案號。

  河北省多元化解糾紛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行政爭議,起訴人同意訴前化解的,人民法院與涉訴行政機關應當共同做好訴前化解工作。當事人不同意訴前化解或者訴前化解不成的,應當及時轉入訴訟程序。

原標題:行政爭議實質化解 “民告官”諸多難題得以圓滿解決

值班主任: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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