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丨馮賽琪(實習)張曉雲

侵害公司財產、損害公司名譽、職場性騷擾,不論哪項罪名都能壓垮一個職場人。

近日,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公佈的一則判決書顯示,中德證券以公司員工伍某做出上述三種行爲爲由將其解聘,但伍某表示理由莫須有”。經法院兩次審理,均認定中德證券證據不足。

法院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中德證券支付伍某2012年12月至2013年12月的工資84.5萬元;駁回伍某的其他訴訟請求;駁回中德證券的全部訴訟請求。

仲裁委、法院均不支持中德證券,二審維持原判

2010年11月,伍某在入職中德證券時,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信息技術部主管職位,約定工資每月6.5萬元。

然而兩年後,中德證券就向伍某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解聘主要原因有三點:侵害公司財產的企圖及行爲;基於性別的騷擾;對公司名譽造成侵害,並且認爲其行爲對公司與客戶的關係造成了負面影響。中德證券表示,伍某在採購過程中採取高價採購低價產品、重複採購等行爲,使公司無端遭受了53萬元的經濟損失。

伍某則回應稱,中德證券有嚴謹周全的管理制度與內控機制,且IT採購制度完善,不存在IT主管操縱採購全程的可能。中德證券提出基於性別的騷擾沒有任何依據,是中德證券在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當天才僞造的兩封虛假的郵件,沒有提供給伍某對質,也沒有依據《員工手冊》進行公證調查,屬於逼迫本人自行離職不成,事後栽贓的行爲。

因此,伍某認爲中德證券以“莫須有”的理由違法解聘他,遂訴至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撤銷了中德證券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裁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支付伍某201212月、20131月工資,駁回了伍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及中德證券的仲裁請求。

雙方均不服該裁決,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認爲,中德證券與伍某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均不能成立,同樣作出了撤銷解除合同的判決,應按原來工資標準向伍某支付自201212月至201312月的工資。

一審判決後,中德證券不服,向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法院表示中德證券的上訴主張均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證據不足,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指出性騷擾等三項罪名,爲何樁樁證據不足?

中德證券指出伍某利用職務之便對供應商的職工進行騷擾,構成了“基於性別的騷擾對公司名譽造成損害且在工作中高價採購低價產品、重複採購、購買免費產品,損害公司財產。

但法院認爲,中德證券所主張的伍某違紀行爲,均不成立。那麼,中德證券究竟拿出了怎樣的證據?爲何一二審法院都不支持其主張?

據瞭解,中德證券提交了《員工手冊》作爲與伍某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其中第7.3.1嚴重違紀行爲和立即解聘規定,任何侵害人身和財產的行爲及企圖,對公司的冒犯行爲造成公司名譽的損害,或是公司認爲該行爲對公司與員工、客戶的關係造成了負面影響,基於性別,種族或殘疾的騷擾等行爲,爲嚴重違紀行爲,可導致立即解聘。在提交的證據中,伍某僅對其中20111214日及30日的報價單、採購合同、訂單及《員工手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否認其存在違紀行爲。

法院認爲,雙方均認可這幾次採購最終經過了中德證券採購委員會的審批,中德證券未充分舉證證明採購的價格明顯低於當時的市場價格給其造成經濟損失,亦未舉證證明伍某違反了採購程序,一審法院無法認定其爲嚴重違紀行爲。而且審理中,中德證券提供的兩名證人系公司職工,與案件有利害關係,證言不能單獨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另外,就引人關注的性別騷擾問題,一審法院認爲,因中德證券僅提供了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的投訴信予以證明,其證明力不足,伍某不予認可,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法院也無法認定。

在二審審理中,中德證券向法院提交簽名爲王某的《情況說明》1份和王某的居民身份證複印件1份,用以證明伍某對中德證券客戶王某存在性騷擾,但中德證券表示王某仍舊不同意出庭作證。

法院表示,由於《情況說明》屬於證人證言,根據法律規定,證人王某應當出庭作證。在其不出庭作證的情況下,中德證券提交的《情況說明》不具有證明效力。因此,中德證券提交的上述證據,均不足以證明伍添某存在涉及性騷擾的事實。

公開資料顯示,中德證券是由山西證券德意志銀行共同出資設立的一家證券公司,於2009年正式成立,從其2020年年報來看,山西證券仍是中德證券的大股東,持股比例達66.7%,山西證券的董事長魏巍同時也擔任中德證券的董事長。2020年末,公司資產總額爲13.56億元,全年實現營業收入4.38億元,營業利潤爲5964萬元,作爲中德證券主營業務的投行業務淨收入3.95億,同比增長14%

中德證券官網顯示,其人才理念有唯纔是舉、人才培養、共同發展三方面。“把依靠人才作爲企業發展的根本前提,把尊重人才作爲企業發展的根本準則,把推進企業和員工共同發展作爲人才戰略的根本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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