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通過會議紀要爲審理涉長江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案件統一適用規則。

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最高人民法院貫徹實施長江保護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簡稱《長江紀要》)《最高人民法院服務保障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工作推進會會議紀要》(簡稱《黃河紀要》)暨黃河流域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副院長楊臨萍介紹,前述《長江紀要》共4方面內容15個條文,聚焦非法採砂和非法捕撈、資源開發利用、環境污染防治、綠色低碳發展等長江流域司法審判中的重點法律適用問題。

一是健全資源利用的司法規制。加大非法採砂打擊力度,綜合考慮砂石等資源破壞程度、河道水生態破壞情況、河岸堤壩和航道安全等因素,依法認定長江違法採砂法律責任。促進水資源合理利用,對於在上游違規取水用水,造成下游生態流量受損的,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協調資源利用與生態保護,在長江流域水電工程開發建設案件中,綜合考慮開發建設對周邊生態環境的影響,準確把握合同效力認定問題。

二是加強生物多樣性司法保護。依法懲治長江流域重點水域非法捕撈,將涉案水生生物的瀕危程度、數量價值及行爲人認罪悔罪態度作爲刑事量刑情節,保障長江十年禁漁。注重生物種羣及其生存環境的整體保護,通過預防性、恢復性司法措施,加大對動植物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系統治理,提升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生態質量。

三是加大環境污染治理力度。嚴格認定水污染責任,不得以污染物排放未超過相關標準、不屬於相關標準列舉的污染物種類等抗辯事由,主張污染責任免除或減輕。強化固體廢物污染的全面、全鏈條打擊,對在河湖管理範圍內實施違法傾倒、填埋、堆放、棄置、處理等行爲的侵權人,以及爲其提供幫助者,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四是服務綠色低碳循環發展。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依法推動長江流域深入開展以經濟社會全面綠色轉型爲引領、以能源綠色低碳發展爲關鍵的綠色發展示範。支持以生產技術綠色改造資金,折抵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費用,引導企業綠色轉型。鼓勵適用補種復綠、碳匯認購等恢復性、替代性方式修復生態環境,增強森林、土壤、海洋等生態系統碳匯能力,助力實現碳達峯、碳中和目標。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黃河紀要》正文部分共17個條文。一是加強水資源司法保護。強化對違規取水用水等突出問題的司法治理,妥善審理取水權糾紛案件,保障居民、企業生產生活用水的合法權益。加強黃河上游雪山冰川等水資源保護,妥善審理中下游水沙關係調節行政案件,提升全流域水源涵養能力。

二是嚴厲打擊流域污染。依法從重懲治向黃河干支流和湖庫區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水污染犯罪。綜合生態環境損失、環境修復難度等情況,依法提高刑事罰金刑數額,增強刑事懲戒威懾力。綜合環境污染持續時間和地域範圍,人身、財產及生態環境損害程度等因素,依法適用民法典懲罰性賠償條款。

三是深化黃河文化遺產司法保護。堅持保護弘揚與司法懲治並重。依法懲處妨害文物管理犯罪,對於情節惡劣、社會反映強烈的行爲,依法不得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加強對人文遺蹟的司法保護和修復,深化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以司法力量守護歷史文脈,築牢中華民族的根和魂。

四是服務流域高質量發展。服務嚴格控制“兩高”項目的國家政策,妥善認定涉高耗能高耗水項目的合同效力,運用破產重整、破產和解或破產清算等司法手段,促進市場主體救治和出清,推動產業結構綠色升級。準確適用民法典綠色原則和綠色條款,強化對能源、資源物盡其用、循環利用的司法指引。妥善審理綠色技術、碳排放權交易糾紛等案件,服務綠色低碳循環發展。

楊臨萍表示,最高法院將切實指導長江、黃河流域各級法院以兩個紀要的出臺爲重要抓手,進一步健全環境司法裁判規則,統一法律適用,加強審判機制改革創新,提升環境司法能力水平,爲長江流域生態保護和綠色發展、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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