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將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國務院印發的《關於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25日對外公佈。根據《意見》,將在北京、上海、重慶、杭州、廣州、深圳6個城市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聚焦市場主體關切,加快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一流營商環境,更大力度利企便民。

根據《意見》,最高人民法院、生態環境部、應急部、市場監管總局、國家藥監局等國務院相關部門將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監管,探索在食品、藥品、疫苗、環保、安全生產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羣衆生命健康的領域,依法制定懲罰性賠償和內部舉報人制度的具體辦法。

懲罰性賠償目前在現實生活中應用並不十分廣泛。懲罰性賠償是指損害賠償中,超過被侵權人或者合同的守約一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範圍的額外賠償,即在賠償了實際損失之後,再加罰一定數額或者一定倍數的賠償金。

《民法典》規定了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幾種情形,如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第一千二百零七條規定,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也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後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在一些污染防治領域,懲罰性賠償已開始實施。10月22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聯組會議就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執法檢查報告進行專題詢問,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沈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持續加大案件審判力度,“充分發揮民事審判職能作用,落實損害擔責、全面賠償救濟原則,準確適用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妥善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

沈亮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將抓緊研究制定關於審理生態環境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理生態環境侵權案件適用禁止令等司法解釋,進一步加大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切實提高違法成本。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張雪樵也在專題詢問時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已“通知要求全國的檢察機關要依據民法典關於生態懲罰性賠償的規定,對實施固廢、危廢的環境污染行爲要追究懲罰性賠償責任”。

在生態環境部25日舉行的例行新聞發佈會上,法規與標準司司長別濤介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改革制度實施3年多來,截至目前,各地共辦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有7600餘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90億元,在推動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相比之下,“內部舉報人制度”在各地已探索實行多年。2019年9月公佈的《國務院關於加強和規範事中事後監管的指導意見》首次對建立“吹哨人”制度作出部署,明確提出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建立“吹哨人”、內部舉報人等制度,對舉報嚴重違法違規行爲和重大風險隱患的有功人員予以重獎和嚴格保護。

生態環境部2020年公佈的《關於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並組織實施好生態環境違法行爲舉報獎勵制度。經查證屬實,對符合條件的實名舉報人,除本人明確拒絕接受外,均應給予獎勵。對實施重獎的,舉報人就發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在合法基礎上可以酌情考慮。鼓勵探索使用電子支付等便捷方式發放獎金,方便舉報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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