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保險業11月被罰近2000萬元:費率違規頻現,中介機構花式“踩雷”

來源:北京商報

記者 陳婷婷 實習記者 李秀梅

保險業監管力度依舊“嚴”字當頭。12月1日,北京商報記者統計發現,11月銀保監繫統共對保險行業開出90張罰單,罰款總額1925.87萬元。

從處罰對象來看,針對財產險公司罰單44張,累計處罰金額1094.78萬元,佔比近56%;針對人身險公司罰單26張,累計罰款總額458萬元,佔比約23%;對中介機構開出罰單16張,共處罰金338.8萬元,佔比18%。

另有3張罰單針對個人開出,未涉及公司處罰,1張罰單指向了未取得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從事保險代理業務、保險經紀業務的佛山市順德區碧有信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

從機構及個人處罰情況來看,機構被罰1584.39萬元,佔比約82%;高管或個人被罰341.48萬元,佔比約18%。

在處罰緣由方面,未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成爲11月險企違規的“重災區”,涉及罰單共15張,罰金總額達579萬元。財產險公司、人身險公司、中介機構均在這個問題上“踩坑”。如大地財險呼倫貝爾中心支公司被罰款41萬元、農銀人壽遼陽中心支公司合計被罰12萬元。

爲何險企“熱衷”不按照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資深精算師徐昱琛分析指出,相關保險產品在交易過程中,客戶會有一些特殊需求,這些需求可能與實際報備的產品費率不一致;理論上來講險企應該開發新產品以滿足客戶需要。但險企爲了完成交易,可能會“自作聰明”不嚴格使用報備的條款和費率。

徐昱琛提示稱,按規定使用經備案的條款費率是對從業人員的基本要求,銷售人員要樹立合規展業、合規經營的意識,各級機構也要健全內控制度,提早防範,儘量做到事前杜絕和事中審覈,事後發現也要及時改進。

此外,北京商報記者注意到,編制虛假資料問題依舊是屢查屢犯,約20張罰單涉及此項違法違規,佔比約22%,相較10月的23張罰單略微減少。財務數據不真實,唆使、誘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跨區經營保險業務等問題也是監管部門治理的重點。

未來,險企該如何加強合規經營?徐昱琛表示,首先,險企要保證數據真實性,在經營活動中編制完整報表反映真實情況。其次,要保證業務真實性,如實反映業務實際情況,不爲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再者,要加強對業務人員、代理人員管理,引導代理人本着最大誠信原則服務消費者。

11月保險中介機構暴露的問題也逐漸增多,銀保監繫統對中介機構開出罰單16張,較10月的4張罰單增長了近4倍。

中介機構違法違規行爲中,最突出的是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共涉及到5張罰單。如江蘇一迪保險代理有限公司宿遷分公司(以下簡稱“一迪保險代理宿遷分公司”)與某財險公司宿遷中支簽訂專業保險代理協議。2019年6月14日、9月9日,該公司與上述財險公司宿遷中支完成手續費結算。其中,部分車險業務並非由一迪保險代理宿遷分公司銷售,實爲該財險公司宿遷中支在一迪保險代理宿遷分公司掛單汽修廠業務。

中介機構利用業務便利爲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將會帶來哪些負面影響?徐昱琛表示,中介機構爲其他機構謀取不正當利益,會導致實際銷售主體與登記手續費的主體不一致,可能誘發其他機構“無證經營”。

此外,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爲還包括未按規定爲從業人員進行執業登記、委託未持有資格證書及本機構發放的執業證書的人員從事保險銷售等違規執業問題,和編制並提供虛假財務材料、財務數據不真實等財務造假問題。

從被處罰公司來看,被罰次數最多的是人保汽車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的分支公司,11月收到了4張罰單,涉及一家省級分公司、一家市分公司和兩個營業部,合計罰款金額達59.2萬元。

中介機構屢遭處罰背後,是銀保監會對中介機構監管力度不斷加強。2021年1月,銀保監會印發了《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監管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工作提出全面要求;5月,銀保監會下發《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提出保險中介機構開展金融業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證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11月,銀保監會下發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的事項範圍、辦事條件、申請/備案材料、申請程序等。

中介機構在合規經營方面仍需進行哪些改進?徐昱琛表示,一方面,中介機構要堅守底線,如實解釋產品條款、在保險公司授權範圍內開展活動、嚴格使用保險公司報備的條款費率;另一方面也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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