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一邊假裝“治病”一邊混刑度日,如何避免紙面服刑?

能否落實審理實質化主要取決於法院

孫小果、巴圖孟和等紙面服刑案件讓刑罰執行公正成爲社會話題。

2021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介紹,今年開展的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治中,違規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被作爲六大頑瘴痼疾之一予以集中整治。

《意見》提出,減刑、假釋案件過於依賴刑罰執行機關報請的材料,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職能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甚至一些虛假證據得以矇混過關,個別案件還引發了負面輿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如何解決違法減刑、假釋成爲問題核心。

據中國青年報客戶端報道,計分考覈爲減刑假釋提供了重要源頭證據,這次修訂對罪犯在日常考覈基礎上增加了等級評定,不僅要考察罪犯客觀改造表現,還要綜合評定積極、合格、不合格三個考覈等級,防止罪犯混刑度日。

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犯罪與矯正研究所所長吳宗憲接受中國新聞週刊採訪表示,《意見》的發佈提高了對監獄和法院的要求,監獄中與減刑、假釋相關的工作要進一步規範化,製作和提供各種相關材料,要經得起法庭審理中的審查和考驗。

同時,減刑、假釋的難度在於考察罪犯“悔改表現”的複雜性和困難性。“悔改表現”究竟通過什麼樣的指標來衡量,目前在國際社會中並沒有現成答案。

“給罪犯設KPI”說法不準確

中國新聞週刊:此次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佈《關於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意見》的目的是什麼?

吳宗憲:提高了對刑罰執行機關(特別是監獄)的工作要求。監獄中與減刑、假釋相關的工作要進一步規範化,製作和提供各種相關材料,都必須符合證據要求、達到證據標準,經得起法庭審理中的審查和考驗。

進一步樹立法院在減刑假釋中的權威。加強減刑、假釋案件的實質化審理,可以增強法院在這些工作中的權威性和決定作用,使法院更好地發揮在刑罰執行變更中的影響力和決定權。

此外,實質化審理,會極大地擠壓過往依靠弄虛作假甚至違法犯罪獲得減刑、假釋的空間,真正得到改造、表現良好的罪犯會獲得減刑和假釋獎勵,這必然極大地促進刑罰執行中的公正公平。

中國新聞週刊:有人說這是給罪犯設KPI,你怎麼看這個說法? 

吳宗憲:這個說法不大準確。我國罪犯考覈的關鍵指標,已經在司法部2021年10月發佈的《監獄計分考覈罪犯工作規定》中做了明確的規定:罪犯日常考覈的關鍵指標包括監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勞動改造三個方面,其中監管改造、教育和文化改造各佔35分,勞動改造佔30分。

這樣的分值是比較合理的,因爲在以往,對大多數罪犯來講,勞動改造分比較容易掙到,但是罪犯的勞動表現與他們思想的轉變、不良行爲習慣的矯正等聯繫並不是很直接,勞動表現好的罪犯並不一定是真正改造得最好的罪犯。因此,適度減少勞動改造分,是恰當的。

加強減刑、假釋案件的實質化審理,有利於更好地貫徹落實《監獄計分考覈罪犯工作規定》中確立的考覈指標,而不是確定新的考覈指標。

中國新聞週刊:保證減刑、假釋適用於確有悔改表現罪犯的難點在哪裏?

吳宗憲:難在考察“悔改表現”的複雜性和困難性。“悔改表現”究竟通過什麼樣的指標來衡量,是一個永遠需要不斷探索的內容,是一個經過長期研究和實踐也沒有解決的問題,在國際社會中並沒有現成答案。

“悔改表現”外在行爲表現比較好衡量,只要長時間觀察罪犯是否遵紀守法、有無不良行爲等,可以得到較爲準確的答案。但是,內在心理成分是看不見、摸不着的,雖然可以通過心理量表測驗、日常行爲觀察等方式加以衡量,但都不可能十分準確地反映罪犯的真正情況。

特別是對於那些善於僞裝、意志堅強的罪犯,他們內心中究竟想什麼,別人往往是很難推測和判斷的,即使監獄幹警、審判人員等也是這樣。

此外,罪犯的心理處在不斷變化之中。在一些時候,他們受到教育、感化等工作的積極影響後,內心可能確實發生了變化——“變好了”。但是,時過境遷,特別是遇到挫折、委屈等問題之後,已經變好的心理可能發生逆轉,又會變壞。

“保外就醫”漏洞將填補

中國新聞週刊:如何避免流於新的形式?

吳宗憲:加強減刑、假釋案件的實質化審理,任務最艱鉅的可能是法院。審理實質化後,會帶來難以計量的巨大工作量。

在法院分管這塊業務的法官普遍數量較少的情況下,他們能否真正按照要求去做,能不能全面落實審查實質條件的要求,能不能嚴格按照程序規定辦事,將是巨大的考驗。

可以說,能否真正落實審理實質化,最主要是取決於法院的情況。

中國新聞週刊:對申訴的罪犯,如何做到既保障權利,又能正確發揮考評功能?

吳宗憲:監獄中的罪犯進行申訴,以及這類申訴的處理,一直是一個很難絕對準確地把握的事情。

在長期申訴的罪犯中,既有確有冤情的情況,也有個人認知差異的情況,甚至可能存在碰運氣的情況——“一旦申訴成功,就會少服刑期”。

在監獄裏即使多停留一天也是不舒服的,甚至是痛苦的。不同情況的罪犯究竟各有多少,很難確切知道,更難確切知道具體的某個罪犯屬於哪種情況。

中國新聞週刊:你有沒有了解過罪犯是怎麼看待考評制度的?

吳宗憲:從以往情況來看,部分罪犯對勞動改造分佔比重太大的做法,可能有一些意見。

特別是那些身體不太好、不太擅長體力勞動的罪犯,要完成生產定額比較困難,即使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即使在思想上真正想改好,完成生產任務方面也總是不理想。

不過,司法部在《監獄計分考覈罪犯工作規定》中下調了勞動改造的分值後,這方面的問題能夠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

中國新聞週刊:在此前的孫小果案、巴圖孟和案中,均有“保外就醫”的程序漏洞,應如何彌補?以及如何實現各程序間權力的制衡?

吳宗憲:最常見的暫予監外執行被濫用就是——外出醫治嚴重疾病(保外就醫),既然是外出治療,那麼,就應當停止刑罰執行,待疾病治好回到監獄之後,再恢復刑罰執行狀態。

但是,我們的法律沒有規定這樣的內容,就給一些罪犯提供了能夠利用的“空隙”,使他們假借外出治病而逃避刑罰執行,可以一邊假裝“治病”,一邊混刑度日,逃避刑罰執行。

在未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考慮填補這樣的法律漏洞,規定暫予監外執行期間停止刑罰執行的內容。通過暫予監外執行逃避刑罰執行的空間將大大壓縮,這一制度就可以迴歸本位。

此外,包括有權勢者通過違法操作而規避法律,像孫小果、巴圖孟和。沒有任何家庭等方面背景的罪犯想辦理暫予監外執行,是極其困難的。隨着我國反腐敗工作的進行,由於這方面因素而濫用暫予監外執行的數量,會大大減少。

“重審判、輕執行是長期存在的問題”

中國新聞週刊:監獄現在如何考評?監獄自己對考評方法怎麼看?

吳宗憲:《監獄計分考覈罪犯工作規定》中做了全面的規定,還有一些其他的配套制度保證這個規定的貫徹落實。

如果說過去一些監獄工作者對於罪犯計分考覈工作有什麼看法的話,此次修訂後,對於這類制度和做法的消極看法應該會大大減少。從一些交流來看,新的規定發佈後,監獄工作者普遍持肯定的看法,大家比較贊同和支持。

中國新聞週刊:減刑、假釋的統一裁判標準應如何設計?

吳宗憲:統一裁判標準、做到對類案有相近的裁判,是這些年來我國法院系統一直在努力改進的工作,是量刑規範化改革的重要體現。

應如何設計,我認爲應該發揚量刑規範化改革中取得的成功經驗;要認真研究減刑、假釋工作的規律,反映這類案件的特點和刑事執行工作的獨特性;經過一定時間實行後,要根據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工作的情況,推廣成功經驗;適時發佈指導性案例。

中國新聞週刊:重審判、輕執行仍是如今司法領域存在的問題,該問題會有哪些不利影響?應如何解決?

吳宗憲:重審判、輕執行是長期存在的問題,其中一種突出表現,就是刑罰執行機關對於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缺乏制約作用。

從減刑、假釋辦理來看,不利影響可能是,法院有可能在加強減刑、假釋案件實質化審理的過程中,比較隨意地行使相關權力,包括對於監獄提交的材料內容的審查、對於提交材料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要解決這方面的問題,法院要準確理解法律規定和此次發佈的意見要求;建立越級溝通制度,同一層次的刑事司法機構之間不能解決的重大問題,通過更高層次的溝通和協商機制處理;加強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作用,不僅要監督刑罰執行機關,也要監督刑事審判機關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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