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霍尊前女友陳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律師解讀取保候審條件

新京報快訊(記者 展聖潔)12月23日,據媒體報道,霍尊前女友陳露因涉嫌敲詐勒索,於12月2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採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記者採訪了多位律師,對取保候審的條件以及敲詐勒索罪的定罪量刑進行了解讀。

焦點一:爲何採取取保候審?

據北京英雲律師事務所馬廣宇律師介紹,取保候審是刑事強制措施的一種,適用範圍有一定的限制。“第一種情況是刑期比較輕,可能判處拘役或管制等,如果是這種情形,說明陳某可能犯罪情節比較輕,或金額較少;第二種是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的,這種情況就需要由公安機關來把握。還有一種情形是,應當逮捕,但該人患有嚴重疾病或是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對陳某採取取保候審,是因爲哪一種情形,還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定。”

馬廣宇律師認爲,從敲詐勒索罪量刑起點、陳某與歌手之間的關係以及雙方的經濟基礎來推斷,涉案金額不會太小,那麼,量刑期限應當不至於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所以對其採取取保候審,有可能是因爲正在懷孕,或者說是有其他嚴重疾病。”

焦點二:敲詐勒索罪如何定罪量刑?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韓新月律師指出,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敲詐勒索的行爲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韓新月律師說。

“在客觀方面,敲詐勒索罪表現爲行爲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爲。威脅,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爲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爲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理。”韓新月律師介紹。

另外,韓新月律師強調,該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爲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爲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分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新京報記者 展聖潔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