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記者 喻琰 廖豔 特約記者 費丹藝

時隔一年多,仝卓高考舞弊案再次引起輿論關注。

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近期發佈的起訴書,披露了在相關部門調查期間,臨汾市教育局相關人員爲仝卓檔案補齊僞造戶籍材料等細節。

再次陷入輿論漩渦後,仝卓發聲稱“並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員對我的高考進行了舞弊”。他還稱,他對山西省招生考試管理中心的處罰有異議,已提起行政訴訟。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2020年5月,仝卓在直播中聲稱,他高考時曾通過一些手段從往屆生變爲應屆生,引發網友質疑其造假。

此後,包括仝卓繼父等21名相關責任人被處理,3名臨汾市教育局工作人員被以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由檢方批准逮捕。仝卓本人也因此被撤銷中央戲劇學院畢業證書,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對於仝卓近期的發聲,央廣網刊發評論稱,仝卓在直播中向網友透露自己當年以僞造應屆生身份參加高考,這種“自曝”已經坐實了他既是知情人更是參與者,又何來“並不是我舞弊”的喊冤之聲?

仝卓高考舞弊案,從法律角度該怎麼看?1月13日,澎湃新聞採訪了多位律師進行解讀。

教育局工作人員

涉僞造材料放入學籍檔案

臨汾市堯都區檢察院發佈的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2年7月,時任臨汾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蘇迎澤(另案處理)爲仝卓違規辦理轉學手續。2020年5月30日,在相關部門調查期間,蘇迎澤爲將仝卓轉學檔案補齊,遂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僞造相關材料,後二人在被告人劉某某經營的某廣告部僞造仝卓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並放入仝卓學籍檔案。

起訴書顯示,張某某在臨汾市某局某科工作,彭某某在臨汾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工作。

檢察院認爲,被告人張某某、彭某某、劉某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國檢察網的信息,該起訴書落款時間爲2020年11月26日,在網站上公佈的時間爲2021年10月31日。

此前,2020年7月18日,根據12309中國檢察網公佈的消息顯示,山西省臨汾市堯都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臨汾市另據中國檢察網2020年7月發佈的消息,堯都區檢察院依法對臨汾市教育局黨組成員、總督學蘇迎澤以涉嫌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組織作弊等罪系2015年入刑法,

不溯及既往

仝卓高考舞弊案件中,仝卓本人受到了撤銷畢業證書、取消成績等處罰,並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表示,“作弊入刑”的規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2015年11月1日才施行,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相關規定並不適用仝卓舞弊案。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相關規定爲第二十五條: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爲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爲實施考試作弊行爲,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從目前的調查情況看,仝卓的行爲不符合上述情形。

劉凱表示,根據檢察院這次發佈的起訴書分析,被提起公訴的人員涉嫌的罪名是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這其中主要涉及兩個時期的違法行爲,第一個時期是2012年7月,時任臨汾市教育局基礎教育科蘇迎澤爲仝卓違規辦理轉學手續。第二個時期是2020年5月30日,在相關部門調查期間,爲將仝卓轉學檔案補齊,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張某某僞造相關材料,後二人在被告人劉某某經營的某廣告部僞造仝卓的常住人口登記卡並放入仝卓學籍檔案。

劉凱分析,相關人員違規辦理轉學手續,致使仝卓以應屆生的身份參加高考,並被中央戲劇學院錄取。同時,在相關部門調查期間,爲逃避調查,又僞造了相關的國家機關證件,所以,相關人員的行爲已涉嫌構成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而仝卓沒有因該案受到刑事追究是因其沒有參與僞造國家機關證件。

劉凱律師分析認爲,從媒體報道的信息來看,仝卓受到了相關的行政處罰,他參加2013年高考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同時,他也被中央戲劇學院撤銷了畢業證書,爲此事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京衡律師集團上海事務所律師王錄春告訴澎湃新聞,嚴格來看,仝卓沒有參與僞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爲,而關於仝卓此前是否知情,看目前司法機關公佈的細節來看,還不好猜測。

王錄春律師表示,《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刑法》二百八十四條中增減了之一,規定了三個新罪名,分別爲:【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代替考試罪】,分別對於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實施組織作弊的行爲,實施爲他人作弊提供幫助的行爲,實施替考或讓他人替考行爲規定爲前列罪名對應的犯罪行爲。

王錄春分析表示,仝卓相關人實施的考試舞弊的相關行爲,不能以之後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所對應的罪名進行定罪量刑。但是,在該起事件中一部分人的行爲在當時就觸犯了刑法其他禁止性條文,還是可以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追訴的,比如本案中的一部分人是以“僞造國家機構證件罪”追訴的,而該罪的最高刑罰是有期徒刑10年,目前尚未過追訴時效,因此按此罪名起訴相關人員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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