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完善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證監會起草《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監管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下稱《暫行規定》),今起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暫行規定》共五章二十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方法,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等。

證監會表示,歡迎社會各界對《暫行規定》提出寶貴意見,將根據公開徵求意見情況,進一步加以完善並履行相關程序後發佈實施。

來看《暫行規定》幾大要點!

要點一: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

近年來,公募基金行業快速發展,整體規模超過25萬億元,投資者數量突破5億。貨幣市場基金作爲現金管理類的普惠金融產品,具有安全性高、流動性好、投資成本低等特點,已成爲公募基金重要品種,積極服務廣大投資者財富管理。

鑑於個別貨幣市場基金規模較大或投資者數量較多,爲進一步提升基金管理人抗風險能力,增強產品韌性,確保投資者投資的安全性和流動性,《暫行規定》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提出了更爲嚴格審慎的監管要求。

具體來看,一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定義和評估,有效識別重要貨幣市場基金。二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增強抗風險能力。三是明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要點二: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定義及評估程序

《暫行規定》指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是指因基金資產規模較大或投資者人數較多、與其他金融機構或金融產品關聯性較強,如發生重大風險,可能對資本市場和金融體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貨幣市場基金。

《暫行規定》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評估範圍、標準和程序。

一是明確單一基金滿足淨資產規模大於2000億元、或投資者數量大於5000萬等條件的,應納入參評範圍,其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並在同一銷售機構銷售的不同貨幣市場基金應予合併計算。

二是證監會將對參評產品予以評估、確定最終名單並予以公示,評估標準主要包括規模、關聯度、可替代性和複雜性四方面指標。

三是對於規模和投資者數量已連續3個月不符合上述條件的產品,證監會可將其移出重要貨幣市場基金名單。

要點三: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有附加監管要求

《暫行規定》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附加監管要求,從經營投資理念、風險管理、人員及系統配置、投資比例、交易行爲、規模控制、申贖管理、銷售行爲、風險準備金計提等方面,對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和銷售機構提出相較常規基金更爲嚴格審慎的要求。

要點四:重要貨幣市場基金應制定風險應對預案

《暫行規定》還明確了重要貨幣市場基金的風險防控和監督管理機制。

一是要求基金管理人及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風險應對預案,提前對風險處置事項做出安排;二是規定重大風險情形下的風險處置小組機制,以及基金管理人等市場主體風險處置責任及要求;三是規定不同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風險準備金、主要股東等處置資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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