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規範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行爲,防範利益輸送風險,銀保監會近日印發《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近年來,隨着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快速發展,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引發風險暴露的情況不斷顯現,通過隱匿關聯關係、設計複雜交易結構、利用子公司違規提供資金等方式規避監管、套取利益等問題時有發生,甚至引發重大風險,爲彌補制度短板,有必要進一步修訂完善關聯交易的有關監管規定。

《辦法》實施差異化監管。一是按照機構風險程度實施監管。《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在防範風險前提下,增強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二是加強重點領域監管,對銀行授信類、保險資金運用類、信託資金投資等與資金相關的高風險關聯交易分別設定比例限額,調降了保險資金運用類比例上限,部分指標降幅達到40%,着力防範向大股東提供融資的亂象問題。三是加強表外業務和資管業務管理,明確銀行機構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業務,納入授信監管比例予以規範,防範通過設計複雜交易結構規避監管。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於2022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相關銀保監局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本次專項檢查重點關注對象爲以資本運作爲主業的金控或隱形金控平臺,以及以多元發展激進擴張的產業資本爲股東的中小型保險機構。本次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關聯交易制度機制、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關聯交易審查、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行爲等四個方面。

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

在關聯方識別認定方面,《辦法》採取直接認定和實質重於形式認定相結合的方式,合理界定關聯方範圍,層層穿透認定關聯方。借鑑國內外通行做法,根據重要性和風險大小,對關鍵關聯方採取直接認定方式,主要股東向上穿透至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向下穿透至其控制的法人,重點防範向股東輸送利益風險。

同時,將子公司納入關聯方,防範借道子公司進行利益輸送風險。將有關聯關係的商業銀行納入關聯方,防範大股東通過隱性持股多家銀行股份,套取銀行資金的風險。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授信類關聯交易:指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借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諮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託或受託銷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銀行機構關聯交易分爲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銀行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5%以上的交易。

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淨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爲重大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10%。銀行機構對單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的50%。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

保險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在關聯方辦理銀行存款;直接或間接買賣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投資關聯方的股權、不動產及其他資產;直接或間接投資關聯方發行的金融產品,或投資基礎資產包含關聯方資產的金融產品等。

(二)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審計服務、精算服務、法律服務、諮詢顧問服務、資產評估、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委託或受託管理資產、租賃資產等。

(三)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贈與、給予或接受財務資助,權利轉讓,擔保,債權債務轉移,放棄優先受讓權、同比例增資權或其他權利等。

(四)保險業務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保險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保險機構關聯交易分爲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保險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保險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或年度累計交易金額達到3000萬元以上,且佔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經審計的淨資產的1%以上的交易。

一個年度內保險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金額達到前款標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再次累計達到前款標準,應當重新認定爲重大關聯交易。

保險機構資金運用關聯交易應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險機構投資全部關聯方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25%與上一年度末淨資產二者中的金額較低者;

(二)保險機構投資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其他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餘額中,對關聯方的投資金額不得超過上述各類資產投資限額的30%;

(三)保險機構投資單一關聯方的賬面餘額,合計不得超過保險機構上一年度末淨資產的30%;

(四)保險機構投資金融產品,若底層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保險機構購買該金融產品的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行總額的50%。

信託公司及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關聯交易

信託公司應當按照穿透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加強關聯交易認定和關聯交易資金來源與運用的雙向覈查。

信託公司關聯交易分爲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重大關聯交易是指信託公司固有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信託公司信託財產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佔信託公司註冊資本5%以上,或信託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發生交易後,信託公司與該關聯方的交易餘額佔信託公司註冊資本20%以上的交易。一般關聯交易是指除重大關聯交易以外的其他關聯交易。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下稱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包括以下類型:

(一)以資產爲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資產買賣與委託(代理)處置、資產重組(置換)、資產租賃等;

(二)以資金爲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投資、貸款、融資租賃、借款、拆借、存款、擔保等;

(三)以中間服務爲基礎的關聯交易:包括評級服務、評估服務、審計服務、法律服務、拍賣服務、諮詢服務、業務代理、中介服務等;

(四)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關聯交易分爲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1%以上,或累計達到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上季末資本淨額5%以上的交易。金融租賃公司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淨額5%以上,或累計達到金融租賃公司上季末資本淨額10%以上的交易。 

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淨額1%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爲重大關聯交易。金融租賃公司除外。

金融租賃公司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淨額5%以上,應當重新認定爲重大關聯交易。

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個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淨額的30%。對全部關聯方的全部融資餘額不得超過上季末資本淨額的50%。金融租賃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全部關聯方的融資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金融租賃公司的出資額。

汽車金融公司對單個股東及其關聯方的授信餘額不得超過該股東在汽車金融公司的出資額。

銀保監會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印發《關於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的通知》,決定於2022年在全國範圍內組織相關銀保監局開展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專項檢查。

《通知》明確,本次專項檢查重點關注對象爲以資本運作爲主業的金控或隱形金控平臺,以及以多元發展激進擴張的產業資本爲股東的中小型保險機構。本次專項檢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關聯交易制度機制、關聯交易信息披露、關聯交易審查、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行爲等四個方面。

本次專項檢查通過採取上下聯動的方式在全國範圍內鋪開,旨在不斷釋放改革動能,着力夯實非銀行機構現場檢查工作基礎,摸清存在的突出問題,揭示風險隱患,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向市場主體傳導監管壓力,形成對違法違規行爲的高壓態勢,堅決遏制保險資金運用關聯交易不當行爲蔓延勢頭。本次現場檢查由中國銀保監會非銀行機構檢查局負責統籌組織實施。

《通知》要求,要不斷加強現場檢查隊伍建設,提高銀行保險監管幹部保險資金運用現場檢查能力;要高度重視科技賦能,充分運用銀行保險相關金融基礎設施資源,充分運用相關數據信息、科技手段,不斷提高檢查效率;要在使用常規檢查方法的同時,實施關聯方及資金穿透檢查,貫穿保險資金運用全流程,確保查深查透。

《通知》強調,各相關銀保監局要根據檢查對象風險特點,統籌調配監管資源,選調骨幹力量組建現場檢查組;要加大處罰力度,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屢查屢犯的違法違規關聯交易,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罰,並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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