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了年假,就不能拿年終獎?

近日,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份判決書顯示,遼寧一家公司制定了一份《年終獎勵管理辦法》及《福利發放管理辦法》,其中規定,員工要得到“年終獎勵”和福利,需要符合“未休年假”的條件。

而正是這條規定,讓公司和離職員工最終對簿公堂。

長期不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

公司稱以年終獎勵作爲補償

裁判文書網顯示,遼寧撫順一公司曾於2015年底制定了一份《年終獎勵管理辦法》及《福利發放管理辦法》。

其《年終獎勵管理辦法》中規定:“一、年終獎勵發放範圍:1、因企業經營生產工作需要未休年休假人員。2、在崗人員(工資表內人員、本年度退休人員)。二、考覈計算方法:1、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做爲年終獎金,並分12個月考覈計算。2、根據年度出勤考覈情況,累計病事假休假一個月者,相應扣減一個月金額;累計休假超過半月者,按一個月扣減;享受年休假人員不按本管理辦法執行。”

而《福利發放管理辦法》中規定:“…二、菜金髮放(春節期間福利):1、按全年出勤考覈,將發放金額分爲12等份考覈發放,即月出勤不足三份之二的扣減1份。2、臨時工及試用人員(以發放時間爲準)不發放。3、發放時已退休人員(已離開崗位)不予發放。4、享受年休假人員不予發放。”

2020年2月,職工劉先生從上述公司退休。因在2018年度未休年假,公司以“年終獎勵、菜金”等方式支付其補償款3050元(年終獎勵2550元+春節菜金500元)。

退休後,他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反映公司沒有執行國家年休假補償的問題。撫順市勞動監察局向該公司下達勞動保障監察整改指令書,指令公司對未休年假的員工改變補償方式,變暗補爲明補

該公司遂於2020年7月支付劉先生2018年 “未休年假補償” 3172.41元。

但公司認爲,劉先生已經兩次領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的補償款,按照公司規定,年休假與年終獎勵等年底福利不能兼得。故該公司多次要求劉先生返還已經領取的2018年年終獎勵及年底福利共3050元,後者拒不返還。

公司認爲,暗補或明補是企業對未休年假補償金的補償方式,但是,不能重複補償。該公司遂向撫順市新撫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劉先生返還2018年的“年終獎勵”。

撫順市新撫區法院於2021年作出一審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公司不服,向撫順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法院認定公司規定違反《勞動法》

該公司答辯稱,他們是本地規模最大的居民生活零售商城,除每年春節初一至初五關店休息之外,其開設的商城全年營業,公司員工大部分因此放棄了休年假,堅守在工作崗位上,以確保商城正常運營。長期以來,公司一直沒有實行職工年休假制度。

鑑於此,該公司制定了《福利發放管理辦法》,《年終獎勵管理辦法》,規定以年終獎勵及春假期間的菜金等福利方式,給予未休年假的員工一定的補償。

據公司答辯內容,該“年休假與年終獎勵二選一”制度一直實施至今。劉先生已經兩次領取了2018年未休年假補償金,即重複領取。既然劉先生已經領取了明補的補償金3172.41元,那麼,領取的暗補3050元的補償金,就屬於不當得利,依法應當返還公司。

劉先生認爲,公司所提出的福利發放辦法和年終獎管理辦法嚴重違法。《職工年休假條例》第五條、第七條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等法律規定,未休年假時,公司應支付員工300%工資報酬,不可以用其他福利代替。自己領取的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等福利系合法取得。其在退休後依法向撫順市勞動監察局投訴舉報,該局立案查實後向該公司下達整改指令書,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劉先生2018年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劉先生還提到,公司以其依法向勞動監察投訴舉報,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爲由,非法扣除其年終分紅款8400元。劉先生對此提起訴訟,新撫區法院於6月3日判決公司支付劉先生分紅款。

二審法院認爲,公司將職工的年終獎勵等福利與年休假權利相綁定,欲獲得福利則必須放棄休年假的權利,違反《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法律原則,及《職工年休假條例》保障勞動者享有年休假的宗旨。故對公司以年終獎勵和福利等形式補償未休年假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法院認爲,公司已經支付給劉先生的3050元屬於2018年的年終獎勵,在監察局責令下支付的3172.41元屬於2018年的未休年假補償,兩者在法律性質和意義上完全不同,不屬於重複支付情形。故公司要求劉先生返還3050元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2022年1月17日,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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