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在訂車合同中約定

交車時間

“以商家通知爲準”

4月27日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

發佈汽車消費警示

商家長時間不交車

消費者可以主張返還雙倍定金

近段時間,川渝兩地消委會收到不少消費者關於4S店延遲交車的消費投訴。

在4S店購車時,汽車銷售人員一般會在消費者交付定金前口頭承諾一個相對較短的時間,但在格式合同中會特意模糊交車時間,如把交車時間約定爲“以商家通知爲準”。

四川秉鑑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娟表示,根據《民法典》,4S店格式條款將交車時間約定爲“以商家通知爲準”,如未就此對消費者進行合理恰當的提醒,消費者可主張此條不成爲合同條款。

依據《民法典》相關規定,面對這種情況,消費者可首先與4S店進行協商,達成關於交車時間的新的協議。

如仍不能消除分歧,消費者可隨時請求4S店履行交車義務,但應給出必要合理的準備時間。

如因4S店原因遲遲不能向消費者交付車輛,消費者有權利向4S店主張雙倍返還定金,並主張解除車輛買賣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二款: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相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是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因疫情原因造成的延遲交車,消費者又該如何做?

四川府城律師事務所律師彭安碧表示,經營者是否能因此免責?要清楚法律上不可抗力的法律概念,即對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觀事實,如地震、海嘯、颱風、洪水、新冠疫情等,消費者應注意區分疫情是否實質影響經營者履約。

提醒消費者:

經營者主張疫情導致延遲交車的,消費者除了留意經營者是否及時履行通知義務外,還可要求經營者出具相應的證據予以佐證,如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因疫情停工停產通知書、疫情導致車輛運輸受阻的書面憑證等,判斷是否與疫情有關聯性,是否客觀上造成商家無法履約,否則缺乏基本的事實證據佐證,消費者可對經營者的主張不予認可。

另外還應注意時間上是否合理、衝突,比如簽訂合同時已經存在嚴重疫情而不能生產,或合同履約期到期後才發生的疫情,均不能構成不可抗力,可以要求商家繼續履行合同義務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