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買房投資,一起付首付,一起還月供,還簽訂了《合夥購房協議書》,但房子未登記在自己名下,在房價上漲後,當他要求確認產權時,卻遭到對方拒絕,最終二人對簿公堂。

紅星新聞記者從成都錦江區人民法院獲悉,近日,該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最終,當事人確認產權的請求被法院駁回。

法官表示,近年來,被限制購房人“借名買房”的現象屢見不鮮,“借名買房”或許可以規避某些政策或條件限制,但潛在風險較大,常常存在請求確認產權共有得不到支持、房屋被轉賣或者因被借名人對外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等風險。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借名買房”風險高,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留下後患。

和同事合夥買房

各自出資50%,各自享有50%的產權

溫某、馮某原來同在一家化妝品公司工作,是同事關係。2015年,馮某向溫某提出,兩人各出一半資金,共同購買房產用於投資,各自享有房子50%的產權以及房產增值的一半,溫某表示同意。

2015年底,雙方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下錦江區的“樂天聖苑”小區一套面積爲81.37平米的房屋,由於該樓盤是熱門樓盤,開發商表示以雙方名義購買手續繁瑣,要求只能以一方名義購房。馮某隨即提出,由於他熟悉買房程序,用他的名字簽署合同、辦按揭貸款手續更方便,如果溫某不放心,之後雙方可專門簽訂協議來確認各自的份額,溫某遂表示同意。

2015年11月8日,兩人一人給了2萬,支付了購房定金4萬元,辦理按揭貸款手續時,二人又共同支付首付款32萬餘元。2016年2月,房子開始還按揭貸款了,溫某每月向馮某的銀行賬戶支付一半的按揭貸款。

一年之後(2017年2月),爲明確雙方合夥買房的事實,二人簽訂了《合夥購房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雙方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總價爲107萬餘元,二人各自出資50%,各自享有50%的產權。

其次,購房時文件的簽署等均由馮某辦理,房產相關的合同、手續、產權證等均登記在馮某名下,馮某爲貸款人,貸款年限爲30年,溫某每月7日前將一半貸款支付到馮某的銀行賬戶。此外,購房發生的所有稅、費等均各自承擔一半,房屋租金、房產增值等收益也由雙方各自享有一半。

房屋增值後對方“賴賬”了

二人只好對簿公堂

2021年,隨着房價增值上升,溫某提出將房產的增值部分予以確認,馮某卻以種種理由表示拒絕,在協商過程中,馮某甚至提出現在房產登記在他的名下,就是他所有,企圖否認當初合夥出資買房的事實。爲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溫某向錦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他所擁有的該套房產50%的所有權。

在庭審中,馮某表示,他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並各享有50%份額的事實無異議,之所以無法爲溫某辦理共有證,是因爲這套房子存在按揭抵押,而且溫某名下本就有兩套房子,屬於限購人員。

馮某還表示,當年買房時,他的名下只有一套房屋,按2015年的政策,他享有低利率和低首付的政策,溫某是看重他有這樣的優勢,才以他的名義買房,強調不是他要求溫某共同出資買房,而是雙方協商的結果。庭審中,溫某也陳述其名下確實有多套房屋。

“借名買房”風險大

法院駁回確認產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爲,二人簽訂《合夥購房協議書》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因此根據《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等,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雙方簽訂《協議書》時,房屋尚未完成不動產物權登記,馮某未取得房屋所有權,雙方之間僅存在債權債務的合同關係,不產生物權變動及共有的法律後果。

現在,房屋雖然已經辦理產權登記,但溫某名下有多套房屋,不符合現行的購房限購政策,仍無法完成物權變動登記,且目前房屋存在抵押登記,未經銀行同意,也不得隨意轉讓。因此,溫某要求確認其享有50%的所有權,缺乏事實基礎,也不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最終錦江法院判決駁回了溫某的全部訴訟請求,並表示,若溫某認爲他的權利受到了侵害,可另案向馮某主張權利。

法官表示,限購、限售政策是國家爲了保障民有所居、遏制投機炒房、穩定住房市場的重要舉措。購房者不符合限購政策,會導致相關合同無法繼續履行。近年來,被限制購房人突破限購桎梏,“借名買房”的現象屢見不鮮,“借名買房”或許可以規避某些政策或條件限制,但潛在風險較大,常常存在請求確認產權共有得不到支持、房屋被轉賣或者因被借名人對外負債被法院強制執行等風險。因此法官提醒大家,“借名買房”風險高,切勿因貪圖一時利,留下無窮患。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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