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 佘曉晨

5月30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發佈《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共二十四條,旨在規範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活動,加強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管理,明確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辦法》明確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爲參與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節目的演員、嘉賓、主持人、網絡主播等人員,提供簽約、推廣、代理等相關活動的機構。而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人員,包括在上述機構從事經紀活動的人員和個體經紀人員

在勞動關係上,《辦法》指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與經紀人員建立勞動關係,經紀機構、個體經紀人員向服務對象提供經紀服務,均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理約定雙方權利和義務。

而在未成年人方面,《辦法》指出,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爲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應當事先徵得其法定監護人同意。不得以恐嚇、誘騙或者收買等方式爲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

此外,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加強對服務對象官方粉絲團後援會等賬號的日常維護和監督管理。相關賬號應當經過經紀機構授權或者認證。經紀機構不得授權未成年人擔任相關賬號的羣主或者管理者。

此前,中央文明辦、文化和旅遊部、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曾於5月7日聯合發佈規定,嚴控未成年人從事主播。規定稱,網站平臺應加強主播賬號註冊審覈管理,不得爲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爲16至18週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主播服務的,應當徵得監護人同意。

《辦法》還具體規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應當根據行業特性,合理配備滿足業務需要的經紀人員,經紀人員與服務對象人數比例原則上不低於1:100。

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於經紀機構、經紀人員的信息發佈也做出了明確規定: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嚴格規範信息發佈,不得發佈或者僱傭營銷號發佈引發粉絲互撕、拉踩引戰等有害信息,不得以打賞排名、刷量控評、虛構事實、造謠攻擊等方式進行炒作,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應援集資等方式誘導粉絲消費。

在納稅方面,《辦法》稱,廣播電視和網絡視聽領域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依法納稅,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依法履行納稅和代扣代繳義務。

經紀機構、經紀人員應當督促、提醒、協助服務對象依法納稅,自覺抵制以偷逃稅爲目的或者可能導致偷逃稅的不規範簽約方式。

本辦法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