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可轉債存在諸多制度漏洞,有些投資者將可轉債視爲權證或期權來炒作,期權與可轉債到期日有關,距離到期日時間越長、期權價值也越高,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敢於刀口上舔血、與“莊家”共舞。建議監管部門多引導上市公司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多發行公司債券。

榮晟環保5月24日公告,“榮晟轉債”觸發提前贖回條件,董事會決定行使“榮晟轉債”的提前贖回權利,有投資者對此不滿,上交所對此下發監管工作函。

2021年11月22日榮晟環保董事會審議通過了《關於不提前贖回“榮晟轉債”的議案》,同時決定在未來六個月內(2021年11月23日-2022年5月22日),若“榮晟轉債”再次觸發贖回條款,公司均不行使提前贖回權利。公司認爲,截至2022年5月23日,相關承諾期屆滿後第一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價格再次滿足自2022年4月7日至2022年5月23日連續三十個交易日內,公司股價至少有十五個交易日的收盤價格不低於“榮晟轉債”當期轉股價格(10.84元/股)的130%,董事會決議提前贖回“榮晟轉債”。

部分榮晟轉債投資者認爲,此次榮晟環保的強制贖回觸發條件所涉及的交易日計算不應覆蓋承諾期內,而應從承諾期滿後的首個交易日,即5月23日起重新計算。事實上,發行人不提前贖回的承諾結束後,是否需要從零日開始計算強贖條件,還是可以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立刻執行,這方面並無明文規定。

此前振德轉債曾公告在2020年8月29日至2020年11月7日不提前贖回,然後卻在不提前贖回期結束的第二日、即2020年11月9日便公告提前贖回。但多數案例選擇以贖回期結束後首個交易日作爲起點,重新進行強贖條件計算。

可轉債的彈性模糊漏洞還有很多。比如,如果某可轉債對應正股連續15天收盤價不低於當期轉股價的130%,是否可立即公告強制贖回、還是等滿了30個交易日後再發布贖回公告?實踐中,採取兩種做法的上市公司都有,缺乏規則剛性,彈性空間大。

又比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第14條規定,發行人決定不行使贖回權的,在證交所規定的期限內不得再次行使贖回權。但這個“期限”,目前也似乎未見明文規定。

當然,本案在信披操作方面或存瑕疵。《辦法》第13條規定,發行人預計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應當在贖回條件滿足的五個交易日前及時披露,向市場充分提示風險。5月14日榮晟環保發布《關於“榮晟轉債”可能滿足贖回條件的提示性公告》,之後再無風險提示公告,但在5月24日發佈提前贖回公告,或許沒有滿足上述第13條要求。

強贖是轉債生命週期中的關鍵時間節點,對於轉股溢價率較高的可轉債而言,強贖猶如達摩克利斯之劍落下,可轉債價格往往隨之下跌。因爲強贖的話,投資者要麼讓上市公司贖回獲得微薄的利息和本金、或者轉股流通,但轉股溢價率太高,轉股後其對應的市值遠低於所持可轉債的市值。

天下沒有不散的宴席,可轉債一般存續期限爲5年或6年,可轉債摘牌是最終不變的歸宿,贖回、轉股成爲必然,可轉債轉股溢價率迴歸到零,這是鐵律,除非有活雷鋒自我犧牲、硬託可轉債價格。

從投資者方面也應反思,你持有可轉債爲什麼怕強贖?假若可轉債的轉股溢價率爲零或負值,作爲可轉債投資者,又有什麼可怕的,直接轉股不就得了,所得股票的市值與原來可轉債市值基本相當,不會因此有什麼損失。正是因爲一些投資者以投機目的參與高轉股溢價率的可轉債交易,由此才整天對強贖提心吊膽。

當然,對應正股表現達到可轉債強贖條件的,是否強贖,目前這個權力賦予給上市公司董事會,不排除董事會可能利用這個權力,配合主力莊家收割可轉債中小投資者。筆者建議,一旦正股表現達到可轉債強贖條件的,一律強制贖回、無需董事會決議。

當前可轉債存在諸多制度漏洞,有些投資者將可轉債視爲權證或期權來炒作,期權與可轉債到期日有關,距離到期日時間越長、期權價值也越高,投資者在到期日前敢於刀口上舔血、與“莊家”共舞。此前權證市場的歸宿大家都知道,過度投機、過度收割投資者,最終命運必然是關門大吉,可轉債市場也不例外。筆者建議,監管部門應多引導上市公司依照《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多發行公司債券,要儘量減少可轉債市場過度投機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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