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云南省昆明五華區人民法院消息,大學生毛某和同學在期末考試中相互替考作弊,毛某被學校開除學籍後認爲處分過重,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近日,法院認定其已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駁回其訴請。

大學生找替考被開除

據瞭解,毛某與孔某系雲南某大學學生。

2021年5月23日,毛某因有其他事情,讓同學孔某替代自己去參加當天“形勢與政策”課程期末考試,孔某答應了毛某並替代毛某實際參加並完成了考試。

2021年5月30日,孔某因在外兼職,讓同學毛某替代自己去參加當天“形勢與政策”課程期末考試,毛某答應了孔某並替代孔某實際參加並完成了考試。

2021年6月22日,該學校接學生實名舉報,對毛某和孔某是否存在替考行爲進行調查,毛某、孔某向學校提交了情況說明,承認了替考的事實。

後該學校製作了《學生考試違紀舞弊情況報告表》、《考試違規擬處理決定告知書》,經召開校長辦公會議後作出決定,對毛某作開除學籍處分。毛某不服,向該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經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舉行聽證會後作出了複查決定,決定維持原處理決定。

2021年8月19日,毛某認爲學校的以上行政處分決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分明顯過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該學校作出的決定並要求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法院:學校的處分決定合法

中國青年報注意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中提到,“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五十二條中提到,“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此外,《雲南某大學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凡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者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爲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法院認爲,該規定內容並未超越上位法的授權範圍增加學生義務或者減損學生權利,不違反上位法規定,依法可以作爲認定案涉開除學籍處分決定和複查決定合法性的依據。法院最終判決駁回了原告毛某的訴訟請求。

早在2018年11月,上海某大學大四學生小王就因連續在三場考試中作弊,被學校開除學籍。小王表示不服,將學校告上法庭。

經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審理,法庭認定了小王作弊的事實,同時也認定了學校在作出開除學籍決定的過程中程序合法。最終,法院駁回原告小王的訴訟請求。

別拿僥倖去賭自己的前途

作弊不可取!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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