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 據中基協6月17日消息,中基協發佈《基金管理公司聲譽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試行)》)。

《指引(試行)》共計28條,分爲5個章節,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章“總則”爲第一條至第六條,明確聲譽風險定義和管理目標。聲譽風險是指因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員行爲、言論或外部事件等,導致投資者及社會輿論對基金管理公司負面評價,從而損害其品牌價值,不利於其正常經營,甚至影響到市場穩定和社會穩定的風險;聲譽風險管理目標是落實各方職責義務、培育員工聲譽風險意識,並將聲譽風險管理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主動防範和控制聲譽風險,妥善處置聲譽事件。

第二章“聲譽風險管理職責”爲第七條至第十三條,明確聲譽風險管理整體框架以及各級組織責任。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管理層、各部門及分支機構責任和義務;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或指定專門部門、團隊開展聲譽風險管理工作,並由一名高級管理人員牽頭負責。

第三章“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爲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一條,明確聲譽風險管理制度和機制。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聲譽風險管理制度以及相關機制,並明確具體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建立健全聲譽風險管理制度並指定新聞發言人,應當完善新聞工作、輿情監測和分析、評估、追責以及信息保存機制。

第四章“自律管理”爲第二十二條至二十四條,明確自律管理事項。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聲譽事件行爲發生後,應履行報告義務;明確協會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等方式對基金管理公司執行本指引的情況進行評估、檢查;規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協會將視情況採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紀律處分。

第五章“附則”爲第二十五條至二十八條,明確工作人員定義,是指以公司名義展業的人員,包括與公司建立勞動關係的正式員工、勞務派遣員工等;明確其他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蔘照本指引執行,金融監管部門及其他行業自律組織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明確基金管理公司應根據需要參照本指引,對外包、借調等人員進行聲譽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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