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聞資深記者 林平

6月2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通報懲治新型毒品犯罪有關情況併發布第三十七批指導性案例。

“新型毒品衍生犯罪危害大。”最高檢指出,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爲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而欺騙他人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澎湃新聞注意到,該批指導性案例共四件,分別爲:王某販賣、製造毒品案,馬某某走私、販賣毒品案,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何某販賣、製造毒品案。

在“郭某某欺騙他人吸毒案”中,2015年,郭某某爲尋求刺激,產生給其女友張某甲下“迷藥”的想法。此後,郭某某通過網絡瞭解藥物屬性後多次購買三唑侖、γ-羥丁酸。2015年至2020年間,郭某某趁張某甲不知情,多次將購買的“迷藥”放入張某甲的酒水飲料中,致其出現頭暈、噁心、嘔吐、昏睡等症狀。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將三唑侖片偷偷放入張某甲酒中讓其飲下,致其昏迷兩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請某養生館工作人員張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爲女性)到火鍋店喫飯。郭某某趁兩人離開座位之際,將含有γ-羥丁酸成分的藥水倒入兩人啤酒杯中。後張某乙將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覺味道不對將啤酒吐出。不久,張某乙出現頭暈、嘔吐、昏迷等症狀,被送醫救治。張某乙的同事懷疑郭某某下藥,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2021年3月2日,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區分局以郭某某涉嫌欺騙他人吸毒罪移送審查起訴。審查期間,郭某某辯解對張某甲未使用三唑侖片,對張某乙和王某某使用的“迷藥”是在外地酒吧陌生人處購買的“拼酒藥”,不知道該藥成分,認爲可能是高度酒精。

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審查認爲,郭某某明知三唑侖、γ-羥丁酸爲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仍在酒水飲料中摻入含上述成分的藥物,欺騙多人吸食,其行爲構成欺騙他人吸毒罪。郭某某作爲國企工作人員,欺騙多人吸食毒品,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情節嚴重”的情形。

2021年4月28日,舟山市普陀區檢察院以郭某某犯欺騙他人吸毒罪依法提起公訴,結合郭某某的認罪態度提出了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區法院以欺騙他人吸毒罪判處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級法院作出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給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違法犯罪案件增多,社會危害性大。”最高檢在案件指導意義中指出,對於行爲人明知系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而向他人的飲料、食物中投放,欺騙他人吸食的,應當以欺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有證據證明行爲人爲實施強姦、搶劫等犯罪而欺騙他人吸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應當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檢副檢察長陳國慶介紹,近年來,我國毒品犯罪案件數量呈現逐年下降態勢,禁毒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同時,毒品犯罪基數大,新型毒品層出不窮,禁毒形勢依然嚴峻複雜。新型毒品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新型毒品對身體機能損害大。吸食新型毒品可以在短時間內使人精神興奮、產生幻覺,同時對人的記憶力和思維能力造成損害,連續使用會造成大腦神經細胞嚴重損傷甚至退變。二是新型毒品具有成癮性。三是新型毒品衍生犯罪危害大。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新型毒品麻醉等功效,進行強姦、猥褻、搶劫等犯罪活動。四是新型毒品花樣繁多,有的被僞裝成餅乾、巧克力、飲料、電子煙等,具有隱蔽性和迷惑性,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迎合青少年羣體好奇心強等特點,引誘青少年吸食服用。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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