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聯社7月6日訊(記者 高萍)7月6日,銀保監會官網信息顯示,2020年7月被銀保監會依法實施接管的新華信託破產請示獲得銀保監會批覆。

“新華信託實施破產清算,是銀保監會有效處置信託公司風險邁出的有建設性意義的一步。”中國信託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蔡概還對財聯社記者表示,“分類監管、扶優限劣”,是銀保監會一貫的監管理念。對新華信託實施破產清算,有利於及時處置高風險信託機構的風險,避免風險傳染與蔓延,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短期內或對信託市場帶來負面影響,但從長期看,有利於信託公司迴歸本源,加快轉型發展的步伐。

“這意味着過去存量風險處置進入尾聲,有助於降低整個金融體系潛在風險隱患。”提及上述事項,上海金融與發展實驗室主任曾剛亦表示,化解處置過程中,要按照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推進相關工作,保護各方合法利益。

首個信託公司破產案例 業內:“一司一策”將成風險處置主要方式

根據銀保監會發布的公告,對於《新華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關於破產清算的請示》,銀保監會同意新華信託依法進入破產程序。後續,新華信託應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開展後續工作,如遇重大情況,及時向銀保監會報告。

據瞭解,新華信託將實施破產清算,是我國《企業破產法》自2007年6月1日實施以來,出現的首例信託公司破產。

對資不抵債的信託公司是實施重組還是破產清算?蔡概還介紹,通常情況下,主要考慮信託公司資不抵債後,其是否還能吸引外部投資者。如果還有吸引力,重組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已經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失去了對外部投資者的吸引力,破產清算的可能性比較大。“‘一司一策’將成爲今後信託公司風險處置和改革的主要方式。”蔡概還強調。

公開資料顯示,新華信託成立於1998年4月20日,業務主要包括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有價證券信託、財產權信託等。

2020年7月17日,因觸發接管條件,銀保監會依法對新華信託實施接管,接管期限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1年7月16日止,可依法適當延長。2021年7月16日,銀保監會發布相關公告,決定延長新華信託接管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2021年8月5日,新華信託曾披露公告向社會公開招募投資者參與重組。截至彼時,新華信託共計有6名股東。

問題機構平穩退出 爲信託業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較長一段時間以來,我國的信託公司主營融資類信託業務,獲得了快速發展,囿於融資類信託業務會產生不良,加之經濟週期過程中的風險積累,少數信託公司積聚了一些存量風險。蔡概還指出,從長期來看,這是市場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每個行業都會出現這樣那樣的風險。關鍵是要正視這些風險,有效地處置風險,避免風險外溢,依法保護信託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實現信託行業的長效發展。

在蔡概還看來,對新華信託實施破產清算,是對信託公司進行優勝劣汰,好的留下來,不好的退出市場,將有利於嚴肅監管紀律。另外,這既有利於整頓信託市場,打擊違規活動,也有利於打破剛性兌付,加強信託投資者的教育,形成“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信託投資理念。同時,有利於構建一個更健康、更有活力的信託市場,促進金融市場穩定和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

曾剛也表示,過去幾年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一直是金融工作的核心工作之一,一些風險隱患也得到了精準控制和處置,風險處於可控範圍之內。但一些存量風險還要繼續處置、進一步深入。“通過破產的方式進行風險處置,讓問題機構退出市場,對整個信託行業的長期可持續發展、平穩實現轉型創造了良好的行業環境。風險處置過程中也有利於慢慢構建起有效機制,更高效地進行常態化處置應對。”曾剛如是說。

蔡概還認爲,新華信託的破產清算,給信託行業敲響了警鐘。據瞭解,銀保監會正在研究推行信託公司分類監管,初步考慮根據信託公司監管評級、資源稟賦、受託管理及風險抵禦能力等的不同,對信託公司在業務範圍、展業地域等方面進行差別化監管。“對問題機構實施市場化退出,也是實施分類監管的一項重要內容,將有助於促進行業的轉型發展。”蔡概還補充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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