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財經7月21日訊(記者 燕山 藺壯壯)近日,京東拍賣平臺有信息顯示,青海銀行2100萬股股權被拆分爲21個標的再登拍賣臺,起拍價合計6216萬元,較此前7770萬元起拍價折價20%,最終因無人出價以流拍告終。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上述股權持有人深圳市冠欣投資有限公司多次成爲失信被執行人;另外,青海銀行前10大股東中,有3位被列爲被執行人。

業績方面,2021年青海銀行合併口徑下利息淨收入同比下降;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虧損擴大;不良率高於全國商業銀行同期平均水平。

與此同時,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青海銀行旗下分支機構2022年來已被銀保監繫統處罰款50萬元。今年2月披露的消息顯示,該行原董事長王麗因犯貪污罪、受賄罪等,獲刑18年並被處罰金110萬元。

中國網財經記者就上述問題撥打青海銀行年報中披露的聯繫電話,無人接聽;後致電該行客服,並向客服指定郵箱發送採訪問題;隨後客服表示,在覈實完相關問題後,會專人同記者聯繫,截至發稿,未收到該行任何答覆。

3位大股東成被執行人

拍賣信息顯示,此次拍賣的青海銀行2100萬股股權系深圳市冠欣投資有限公司持有,持股比例爲0.8213%。2100萬股股權被拆分爲21個標的,每個標的100萬股,起拍價合計6216萬元,較首次拍賣起拍價已“打八折”。此前的2022年5月27日至28日,該筆股權以合計7770萬元的起拍價進行首次拍賣,因無人出價而流拍。

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顯示,深圳市冠欣投資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4日至2022年6月14日40次成爲被執行人;其中13次成爲失信被執行人,即俗稱“老賴”。

另外,在青海銀行前10大股東中,有3位亦被列爲被執行人。據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披露,該行第1大股東青海省國有資產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8大股東青海鹽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第9大股東青海三榆房地產集團有限公司分別於2020年6月11日、2022年7月1日、 2018年9月20日成爲被執行人,執行標的分別約爲1764.24萬元、47.25萬元、515.69萬元。據測算,上述3大股東持股比例合計爲27.93%。

中間業務收入虧損擴大

據2021年報,截至報告期末,青海銀行合併口徑下資產總額1101.42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41%;其中發放貸款及墊款608.44億元,較上年末微增1.11%,增速較2020年下降8.03個百分點。負債總額1004.29億元,較上年末增長1.01%;其中吸收存款759.11億元,較上年末增長2.68%,增速較2020年下降2.48個百分點。

盈利能力方面,2021年,青海銀行合併口徑下實現營業總收入26.95億元,同比增長23.36%;淨利潤5.52億元,同比增長9.72%。在青海銀行2021年營業總收入與淨利潤“雙增”的同時,中國網財經記者注意到,青海銀行利息淨收入連續2年下降;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連續3年虧損。根據2021年報,青海銀行報告期內合併口徑下利息淨收入12.24億元,同比下降13.75%;此前的2020年,該行利息淨收入14.19億元,同比下降40.51%。報告期內,該行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1.67億元,虧損同比擴大40.43%;此前的2019年、2020年,該行手續費及佣金淨收入分別爲-1.24億元、-1.19億元。

資產質量方面,截至報告期末,青海銀行不良貸款率2.95%。銀保監會披露數據顯示,2021年末,全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率爲1.73%。該行2021年末不良貸款率遠高於同期全國商業銀行平均水平。

原董事長獲刑18年

除上述大額股權流拍、股東成被執行人、中間業務收入虧損等情況外,青海銀行在內控方面亦有疏漏。據中國網財經記者不完全統計,2022年來,青海銀行旗下分支機構已合計被銀保監繫統處罰款50萬元。

具體來看,2022年4月12日,青海銀行玉樹藏族自治州分行因貸款三查不到位導致資金迴流借款人及其關聯人,被玉樹銀保監分局罰款20萬元並責令改正;2022年6月17日,青海銀行海南州分行因貸前調查不盡職,貸時審查流於形式,被海南銀保監分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30萬元。

此外,今年2月,青海省海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對青海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原巡視員、副局長王麗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王麗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國有企業人員濫用職權罪、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10萬元;涉案贓款、贓物依法沒收,上繳國庫。簡歷顯示,王麗2005年9月起任青海銀行前身——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於2009年4月至2018年7月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行長。

法院審理查明,王麗利用擔任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身份,指使他人採取虛列費用、虛開發票等方式套取國有資金,將其中的15.5萬元據爲己有;利用擔任西寧市商業銀行行長及青海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2000萬元幫助他人註冊公司;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幫助他人違規獲取資金、幫助他人承攬業務並多次收受賄賂款物和有償服務價值達579.83萬元;超越職權違規審批貸款,造成本金3億元和利息2.065億元的國家財產重大損失;自參加工作至案發,其財產、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不能說明來源168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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