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航機長辭職被索賠1066萬 律師解析金額如何界定

中新網上海7月28日電 (張踐)近日,“國航機長辭職被索賠1066萬元(人民幣,下同),法院判賠210萬元”一事引發熱議。2020年10月,34歲的機長林某某從服務12年的國航辭職。然而,國航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索賠1066萬元。國航訴稱,培養一名機長最少需要花費600萬至800萬元。飛行員離開航空公司,航空公司的損失也是必然發生的。林某某須向國航支付培訓違約金533萬元、培訓費533萬元,合計賠償1066萬元。

此案經過一審、再審,2022年7月14日,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林先生賠償國航培訓費210萬元。那麼,飛行員離職是否應該向航空公司賠償培訓費損失和支付違約金,金額又如何確定?7月28日,記者採訪了北京君都(上海)律師事務所的成妃律師。成律師表示,本案中,在國航要求林某某支付533萬的培訓費和533萬的違約金時,法院僅支持了培訓費的請求,並對金額進行了適當的調減,運用法律法規適當,判決合情合理。

“飛行員是屬於特殊行業的稀缺職位,國航在培訓林某某的過程中勢必要投入不小的成本,對他進行專項技能的培訓,林某某現在主動離職勢必會給國航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所以林某某應當向國航賠償相應的培訓費損失。但是又結合國航並沒有提供充足的培訓費支出憑據,然後考慮到林某某勞動關係存續時間,所以法院是參考了民航業的一般標準來酌定了一個培訓費損失的金額。”成律師表示,在本案中法院駁回了國航要求違約金的請求,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除了在專項培訓服務期協議和競業限制協議中可以約定違約金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成妃律師介紹:“在本案中並沒有看國航與林某某有簽訂了相應服務期協議,因此林某某並不需承擔違約責任。在司法實踐中,即使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相應的服務期協議,勞動者違反服務期協議,用人單位如果是同時主張支付違約金和返還培訓費用,這個屬於雙重主張。一般來說法院是僅支持支付違約金,而且違約金金額一般是不超過未履行服務期所應分攤的培訓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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