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經五月花

摘    要

確保貨幣在支付結算中的流通順暢是貨幣發行的重要目標,但貨幣發行管理成本、貨幣流通管理成本、不同貨幣流通形式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都是需要考量的

文|劉曉春

貨幣,並不只是人們看到的那個用於支付結算的一般等價物,更不僅是作爲貨幣載體的事物本身,比如金、銀、、紙、賬本符號、電子數碼或者採用數字技術的加密代碼,而是在顯性的支付結算背後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髮行框架、一系列管理制度和政策工具。貨幣最顯性的目的是支付方便,這與作爲貨幣的載體——貨幣材料固然有很大關係,但真正保證支付方便、安全的是隱性的制度安排。

南宋發行紙幣,前期有很好的制度安排,支持了南宋商品經濟的蓬勃發展。南宋雖然軍事疲弱,但是當時世界上最發達的經濟體。南宋末期,貨幣崩潰,並不是造紙技術和印刷技術退步了,紙幣的支付不方便了,而是整套貨幣管理體系崩壞了。緊接而來的元朝,依然發行紙幣,並且以絹代替紙,馬可波羅對此驚歎不已。但到王朝末期,同樣因爲制度敗壞,發行無度而崩潰了。

中本聰發明比特幣的初衷,是要創造一種方便線上支付的貨幣,可是由於整個發行、流通管理框架設計不能適應現代市場交易的要求,迄今沒能成爲一般等價物的貨幣。幣值不穩定,貨幣就不能體現價值尺度的職能,沒有價值尺度職能,支付職能就無從談起。

所以,單純的支付方便快捷,並不能決定一種貨幣一定是好的貨幣,也不能決定某一種物質或技術一定會成爲受歡迎的貨幣和技術。同樣,貨幣發行和流通的制度安排,如果不利於貨幣的順暢流通、不利於央行對流通中貨幣的管理、不利於央行貨幣政策的執行與傳導、不利於公平市場環境的維護,同樣不會是一種好的貨幣。

數字人民幣試點至今,主要是在顯性的個人支付領域打通各種場景的支付通道,有許多創新,可以說成績巨大。這方面的試點,應該講,已經大功告成,進一步的完善和創新,可以在今後的運行中逐步進行。在數字人民幣正式發行後,相信市場主體會在相關制度框架約束下,不斷創新支付應用場景。接下來的試點,可能需要轉入艱難的發行和制度管理領域,這是正式發行前最關鍵的階段。

目前,除了“雙層架構”的概念性表述,關於數字人民幣發行的具體制度安排還沒有出臺,各運營機構在試點中的具體做法也各有不同。相信通過試點能爲制度的制定提供現實的經驗和依據。本文根據對前期試點的觀察,就發行環節的可能模式做一些粗淺的分析。

我們可以把數字人民幣整個框架分成幾個部分:個人支付領域、商業銀行與社會大衆、運營機構與商業銀行、人民銀行與商業銀行、人民銀行與運營機構等。個人支付領域經過兩年的試點,已基本成熟,略過不表。

央行需要考量多個目標

按照央行的設計,數字人民幣發行實行雙層架構,與紙幣現鈔一樣,由央行向商業銀行發行,商業銀行爲社會大衆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這裏有一個問題,商業銀行向社會大衆提供數字人民幣是通過一個口子還是多個口子?

目前,大多數紙幣是以社會個人或機構提取存款的方式流向社會的。此外,貸款直接發放現鈔的口子是敞開的,不過貸款直接使用紙幣現鈔不需要任何制度、基礎設施建設等管理成本。最近,蘇州在試點用數字人民幣直接發放貸款,效果如何有待觀察。如果作爲一個場景,紙幣能走通,數字人民幣也必須走通,理論上無可厚非。不過,在數字經濟條件下,可能也需要對試點結果進行必要性論證。

用數字人民幣或現鈔直接發放貸款,需要考慮其對企業、商業銀行和央行管理的影響。對商業銀行而言,需要增加一套基礎設施的投入和維護管理成本,多一個口子也多一個風險點。

貨幣,對於企業而言,除了是支付手段、價值尺度、流通手段、價值貯藏,更是“資金”和財務管理工具。作爲資金和財務管理工具,企業主要關注的是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動性,支付的便捷性則在其次。企業獲得一筆貸款,可以有三種選擇:第一種是,貸款先進入存款賬戶統籌管理,再逐筆對外支付;第二種是,直接接受現鈔或數字人民幣,用現鈔或數字人民幣逐筆對外支付,將多餘的現鈔或數字人民幣存入銀行;第三種是,將獲得的現鈔或數字人民幣貸款先存入銀行存款賬戶統籌管理,再根據經營需要逐筆對外支付。

三種方式在效率上沒有太大差別,但在管理上,企業財務應該會有自己的選擇。從試點情況看,大多數借款人得到數字人民幣貸款後,第一時間將其存入銀行存款賬戶。倒是有個別企業,發現存款兌換數字人民幣免費,用數字人民幣支付免費,就逐筆從存款賬戶提現數字人民幣對外支付。

這是典型的出於效益考慮的行爲,當然也與數字人民幣支付比紙幣現鈔支付方便有關,但企業並不在乎數字人民幣與銀行轉賬支付在效率上的差別。在此也可以看到,企業支付數字貨幣和個人支付數字貨幣,只是一竄加密代碼表示金額大小的區別,支付效率是一樣的,在製作和流通方式上沒有批發與零售之分。

從央行的角度出發,確保貨幣在支付結算中的流通順暢是貨幣發行的重要目標,但貨幣發行管理成本、貨幣流通管理成本、不同貨幣流通形式對貨幣政策的影響,都是需要考量的目標。爲了這些綜合目標,有時需要有意識地限制一些流通形式。央行之所以要發行數字人民幣,減少紙幣、硬幣的發行與流通就是重要的考慮因素。

2000年前後,曾經有觀點討論開展個人支票結算業務,原因是隨着人們收入的提高,現金髮行量越來越大,流通中現金的管理成本越來越高,即使增加高面額幣種,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發行個人支票,一方面可以大量減少紙幣的發行與管理成本,同時可以將大量流通中的貨幣納入銀行存款。後來因爲看到銀行卡、電子支付的發展趨勢,沒有啓動這項工作。

回過頭看,這個決策是正確的,避免了基礎設施投入的浪費,銀行卡、電子支付,特別是第三方支付有效地減少了現金髮行量和流通量,也不需要增加500元、1000元面額的紙幣,將更多的貨幣納入銀行存款。數字人民幣的發行,也是要考慮流通中現金的增加,對貨幣流通管理、貨幣政策傳導的影響。因此,一些場景是鼓勵還是限制數字人民幣的使用,只要不影響交易的順利完成,應該是可以有所選擇的。

運營機構須與母行完全隔離

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的關係。這實際上是央行如何發行數字人民幣的問題。目前“雙層架構”的具體安排並不清楚,與紙幣發行相比,多了一個“運營機構”,在“雙層”之間多了半層。這可能會有兩種不同的安排。一種是與紙幣一樣,各家商業銀行直接向人民銀行領取或解繳數字人民幣;一種是人民銀行對運營機構,各家商業銀行對運營機構。不同的安排,可能會產生不同的效果,對數字人民幣能否成功發行可能影響巨大。

在人民銀行對各家商業銀行的情景下,與目前現鈔的發行無異,需要考慮的是,在數字技術條件下,各家商業銀行是由總行統一對人民銀行總行,還是如目前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兩種安排,技術上都是可以做到的。總行對總行模式下,各商業銀行總行需要有專門負責數字人民幣頭寸管理的部門。分支機構對分支機構模式下,央行總行需有專業部門研究數字人民幣在地區間的流通差異和規律,科學調配數字人民幣頭寸。

在人民銀行對運營機構對商業銀行情景下,可能有兩種模式:一是運營機構代理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庫模式,運營機構只是代理人民銀行的發行業務,商業銀行根據自身業務需求向運營機構兌換數字人民幣,再向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二是商業銀行根據自身客戶需求向運營機構兌換數字人民幣,由運營機構根據商業銀行業務指令直接向商業銀行的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

第二種模式下,商業銀行實際上沒有辦理數字人民幣業務,並且將自己客戶的身份數據和業務數據提供給了運營機構。這樣的安排,首先,如果制度設計不當,會造成有運營機構的商業銀行與其他商業銀行之間嚴重的競爭不公平局面;其次,即使制度設計保證市場競爭的公平,但從客戶視角,會區別看待兩類銀行的信譽和服務能力,最終還是形成了不公平的競爭局面。

運營機構運營的是什麼?數字人民幣發行架構與現行人民幣現鈔發行一個很大的不同是多了一個運營機構。因爲還在試點階段,一切都還沒有定型,運營機構的角色目前看還很模糊。運營機構運營什麼?職能邊界在哪裏?如何保證可持續運營?

運營什麼的問題,可以有兩種可能。一種是運營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一種是隻運營數字錢包。

運營數字人民幣,可以是代理人民銀行金庫,但這樣的代理相對簡單,也沒有太多的盈利空間。可以是運營其他商業銀行的數字人民幣服務,即上文說到的,由運營機構代商業銀行向客戶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

這樣的代理,首先碰到一個問題,是否可以收費?收多少纔是合理的?價格如何形成?是由人民銀行規定,還是由運營機構定價,或者運營機構與商業銀行談判?其次是上文提到的商業銀行競爭不平等問題如何解決?尤其是如何讓客戶、讓社會理解,自己到開戶行兌換數字人民幣,結果是非開戶行的運營機構兌出的數字人民幣?個人認爲,如果是這樣的安排,可能不是一個好的選擇。

運營數字錢包,可以作爲數字錢包的生產商、批發商,向其他商業銀行出售數字錢包,各家商業銀行再將數字錢包發給自己的客戶使用。這樣的關係非常簡潔明瞭。另一種方式是商業銀行將需要數字錢包客戶的資料提交給合作運營機構,由運營機構審查並向客戶提供數字錢包服務。這同樣帶來商業銀行公平競爭問題和客戶對非運營機構商業銀行信譽和服務能力的認知問題。如果運營機構還要求客戶開數字錢包必須與本行存款賬戶綁定,則商業銀行客戶競爭矛盾就更尖銳。再進一步,如果運營機構還可以管理客戶的數字錢包,則運營機構與商業銀行、與客戶的矛盾會更大。

無論哪種運營方式,運營機構都需要運營數字錢包。數字錢包的開立必須實名制,實名制的審覈與客戶資料的保管,可以是客戶的開戶行,也可以是運營機構,這在技術上應該是可以解決的。如果目前技術上還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客戶資料必須由提供數字錢包的運營機構保管,即運營機構成爲客戶數字錢包的風險管理者與承擔者,這就有一個運營機構的職能邊界問題。運營機構首先只能是一個服務提供商,不能同時是業務提供商,即運營機構除了提供數字錢包服務外,不能提供商業銀行業務服務;其次,運營機構科技系統、覈算、數據、管理等必須與母行完全隔離。

運營機構要保持持續服務,就必須有合理的收入來源。如果是代理人民銀行向商業銀行發行數字人民幣,可以向人民銀行收取代理手續費,並且有商業銀行在運營機構開立的備用金賬戶的沉澱資金可以獲取利差收入。如果作爲數字錢包的生產商和批發商,可以向商業銀行獲取數字錢包的批發收入和今後數字錢包的運維費。如果運營機構直接向客戶提供數字錢包服務,商業銀行只是起到引流的作用,客戶使用數字錢包和數字人民幣都是商業銀行賬戶之外的活動,商業銀行當然沒有理由承擔所有與數字錢包有關的費用,甚至可以向運營機構收取引流費用。理論上,運營機構可以向數字錢包持有人收取相關費用,但實際上可能行不通。

運營機構是數字人民幣重要的基礎設施,也是數字人民幣保持流通順暢的重要載體,需要大量的技術投入和財力投入,這投入不是一次性的,而是持續性的,需要有一種合理的回報安排。可能的途徑,應該是更多地爲商業銀行賦能,運營機構不直接服務客戶,通過商業銀行獲得的綜合收益爲運營機構提供持續運營的財力。

數字錢包管理界限在哪裏?

實物錢包,消費者購買以後,與生產商和銷售商再也沒有關係。雖然生產商爲錢包設計了許多功能,消費者如何使用,生產商不再關心,也無權關心。但數字錢包似乎不是這樣,客戶在開立數字錢包後,數字錢包的在線運維、功能升級等,依然需要生產商的服務。正因爲這樣,也帶來一系列問題,需要在試點中逐步釐清,以使數字人民幣正式發行時有一個好的制度安排。

數字錢包由於它的特殊性,必須實名制。所謂實名制,並不僅僅是爲數字錢包標註持有人姓名,而是在後臺建立持有人與數字錢包的對應關係,這必然帶來一個數字錢包的管理問題,即數字錢包的管理者不單單是數字錢包持有人。數字錢包的管理者,除了持有人,還有生產數字錢包的運營機構,在某種模式下,也可能包括提供數字人民幣服務的開戶行。

作爲持有人自由管理自己的數字錢包是沒有疑問的,那麼運營機構管理數字錢包的界限在哪裏?它有權管理持有人對數字錢包包括錢包中數字貨幣的使用嗎?現在大家都非常關心使用數字人民幣的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是不是也有使用數字錢包的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問題?如果運營機構可以通過數字錢包約束或控制數字錢包持有人的消費行爲和支付行爲,那麼就有可能產生前些年平臺企業“二選一”之類的壟斷行爲,這對數字人民幣的發行與流通將是嚴重危害。

從已經試點的支付場景看,客戶的數字錢包可以向任何可支付場景實現支付,反過來,客戶的數字錢包也可以接受其他任何人數字錢包的支付。那麼,從技術上說,數字錢包持有人可以從自己任何一個銀行存款賬戶提取存款並兌換成數字人民幣,也可以將自己所擁有數字錢包中的數字人民幣存入自己在任何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在這種技術條件下,有沒有必要硬性要求客戶在開立數字錢包時必須綁定一個存款賬戶?綁定的目的是什麼?數字錢包本身是實名制的,不需要靠綁定存款賬戶確定真實性。當然,客戶自己選擇綁定一個銀行存款賬戶,則銀行必須滿足這樣的要求。

與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相關的一項重要技術是可編程技術,即智能合約技術。第一個問題是,智能合約技術是用在數字人民幣上,還是用在數字錢包或銀行賬戶上更好?當一定數量的數字人民幣被智能合約鎖定,確實能很好地執行相關交易的合約,但是,這被鎖定的或被限制使用的數字人民幣還是一般等價物嗎?同時,當一定量的貨幣被智能合約鎖定,意味着這部分貨幣暫時退出了流通,成爲窖藏貨幣,這對人民銀行的貨幣發行、流通貨幣管理和貨幣政策制定會產生什麼影響?這可能也是在試點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如果改爲對數字錢包編程,同樣會形成窖藏貨幣現象。將智能合約技術用於銀行賬戶,相當於應用智能合約技術執行監管賬戶的功能,也不失爲一種技術應用路徑,好處是,既能很好地執行相關交易合約,同時作爲存款,銀行可以將其投入流通。

第二個問題,誰有權編程和解除編程?編程需要執行什麼流程?需要編程的,首先是交易雙方;其次是與需要支付的數字人民幣和數字錢包有關的運營機構及銀行。對於支付人而言,他是數字人民幣持有人,如果他手頭的貨幣是可以被別人編程的,那就意味着他所有的貨幣是可以被別人掌控的。

對於收款人而言,如果是付款人自己編程,就很難保證交易合約可以被嚴格執行。如果讓第三方比如運營機構編程,則需要嚴格的制度和流程,需要在所編的智能合約之上籤訂三方的合約。如此,則必須嚴格限定運營機構在收付雙方委託之外有任何對數字人民幣或數字錢包進行編程的權限。如果沒有對可編程技術運用的嚴格規定,可能會造成數字人民幣流通混亂的局面。

(作者爲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浙商銀行原行長;編輯:張威、袁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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