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投行三大問題!千億券商遭警示

來源:中國基金報

中國基金報記者 李智

近日,深圳證監局發佈的兩則警示函劍指招商證券、中山證券,均涉及盡調問題。此外,深圳證監局披露的《深圳證監局關於2022年二季度證券基金期貨糾紛投訴情況的通報》顯示,對於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訴,招商證券的投訴量居前。

因投行類業務存在三大問題

招商證券被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8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佈關於對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經檢查,招商證券在從事投資銀行類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一是保薦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收入確認、核心技術、研發費用覈算盡職調查不充分。二是債券承銷業務中,個別項目對發行人的債務情況,對外擔保情況,償債能力,關聯交易情況,重大仲裁、訴訟和其他重大事項及或有事項等盡職調查不充分。三是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託管人的資信水平等盡職調查不充分;盡職調查報告未包含對重要債務人進行盡職調查的情況;存續期管理對基礎資產現金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發現涉及基礎資產現金流的重大事項併發布臨時公告。

深圳證監局指出,上述情形違反了相關規定。根據《發行上市保薦業務辦法》第六十五條、《債券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招商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提高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質量

加強投行業務內控建設

今年以來,有不少證券公司因投行業務違規陸續收到罰單,涉及的問題包括未勤勉盡責,保薦機構或保薦代表人未對相關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充分覈查和驗證,盡職調查不充分,未按規定履行持續督導義務,內部質量控制不完善等方面。

爲進一步提高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質量、完善保薦業務工作底稿制度,5月27日,證監會發布《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工作底稿指引》。本次《盡調準則》修訂以細化明確工作要求和標準,增強可操作性爲重點,認真梳理註冊制試點反映出來的盡職調查問題和難點,有針對性地明確工作底線要求和質量標準,充實完善程序保障和行爲規範。堅持歸位盡責,釐清職責邊界,完善合理信賴制度,細化保薦機構合理信賴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或者基礎工作的標準、程序。更加強調保薦機構“薦”的角色,充分發揮保薦機構在投資價值判斷方面的前瞻性作用。

《底稿指引》主要規定保薦機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中需要關注的事項和留存的資料,以及編制底稿的形式、程序等。對履行保薦職責有重大影響的文件資料及信息,均應當作爲底稿留存。本次修訂主要增加了三類底稿要求,一是對證券服務機構專業意見的複覈資料,二是內核階段工作底稿,三是分析驗證過程的相關底稿。

此外,證監會還進一步規範強化投行內控現場檢查,並在系統內印發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現場檢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工作指引》),旨在通過確立常態化的現場檢查制度,進一步傳導監管壓力,明確監管重點,督促證券公司高度重視投行內控制度建設及運行效果,充分發揮好內控機制的制衡作用。同時,進一步規範檢查對象選取,明確重點檢查內容,重申檢查紀律,提升現場檢查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

招商證券投訴量居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8月8日,證監會深圳監管局公佈了《深圳證監局關於2022年二季度證券基金期貨糾紛投訴情況的通報》。對於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訴中,招商證券的投訴量居前。

通報顯示,2022年二季度,深圳證監局共接收針對轄區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訴件共977件,比2022年一季度減少487件。從投訴對象看,針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訴615件,減少331件;針對基金經營機構的投訴176件,減少174件;針對期貨經營機構的投訴58件,減少16件;針對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的投訴128件,增加34件。

從投訴事項反映的類型看,規範經營問題253件,客戶服務問題227件,系統問題213件,虛假宣傳問題82件,開銷轉戶問題71件,從業人員問題42件,佣金糾紛問題39件,申購贖回問題18件,開平倉問題8件,其他問題24件。

其中,招商證券2022年二季度在深圳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訴量居首。深圳證監局指出,2022年二季度,深圳證監局收到針對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訴件共615件,涉及31家證券經營機構。反映的問題包括:系統問題213件,客戶服務問題141件,規範經營問題96件,開銷轉戶問題71件,從業人員問題40件,佣金糾紛35件,其他問題19件。

投訴量居前的公司爲: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275件;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5件;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71件。

深圳證監局要求各經營機構切實履行投訴處理首要責任和主體責任,聚焦廣大投資者的合理訴求,提高爲投資者服務的意識,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持續做好投訴處理、矛盾糾紛化解等投資者權益保護工作。

此前,作爲頭部券商的招商證券多次出現交易系統故障,引起業內外高度關注。4月2日,深圳證監局發佈公告稱,招商證券在3月14日網絡安全事件中存在變更管理不完善,應急處置不及時、不到位等問題,因此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措施。

截至目前,招商證券股價報13.42元,總市值爲1076億元。

因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問題

中山證券收警示函

8月9日,深圳證監局發佈的另一則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指向中山證券。深圳證監局表示,中山證券在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公司層面整體風險管控存在不足。中山證券資產證券化業務涉房項目佔比較高,風險相對集中,公司層面未能通過有效的風險管控措施及時壓降。二是質量控制機制不夠完善。中山證券部分項目質控環節形成的質量控制報告內容不完善,未明確需要提請內核會議討論關注的問題。三是內核機制執行不到位。中山證券個別項目對內核意見的答覆、跟蹤不充分。四是盡職調查不完備。中山證券個別項目對原始權益人對外擔保的核查不夠充分,對中介機構相關意見的核查未納入工作底稿,《盡職調查報告》對個別事項未發表明確意見。

上述情形違反了《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七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等相關規定。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第四十六條、《合規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中山證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另外在去年3月3日,中山證券因從事債券承銷及受託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3大問題,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要求中山證券應加強債券承銷及受託管理業務的內控管理,認真開展自查整改。

涉及的違規問題包括:在債券承銷盡職調查方面,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關聯交易情況覈查不充分,未對有關大額關聯交易的審批程序及定價公允性關鍵問題獨立、審慎覈查判斷。個別債券項目對發行人應收賬款主要債務人情況、擔保人履行擔保程序等情況調查不充分。個別債券項目對募集文件的核查工作質量不高,募集說明書有關內容表述不準確。在債券受託管理方面,個別債券項目未就可能對增信措施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事項謹慎評估並及時披露,未及時披露未按時歸還臨時補充流動資金的事項。在內部控制方面,相關質量控制程序未能發現並糾正多個項目工作底稿整理不規範等問題。

據瞭解,中山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2年,總部位於深圳,註冊資本17.8億元,是一家全牌照的綜合類證券公司,擁有投資銀行、零售業務、資產管理、固定收益、證券投資等業務體系。其第一大股東爲A股上市公司錦龍股份,直接持股比例爲70.96%。

編輯: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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