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人民網

案例

老王在小區公共綠地中自行種植了蔥和韭菜,不久前,物業在小區內張貼通知,告知業主在十日內自行處理公共綠化地內種植的農作物,否則將集中清理。隨後,物業將老王種植的蔥和韭菜清除,並進行綠化。老王認爲,公共綠地歸業主所有,其作爲業主有一定的使用權。老王的觀點合法嗎?

以案說法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由業主共同決定。本案中,老王的行爲並未經過業主表決同意,故老王無權利用公共綠地種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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