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場監管總局徵求意見:盲盒經營者應合理確定盲盒價格

意見稿提出,盲盒經營者應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盒價格。

8月16日,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市場監管總局起草了《盲盒經營活動規範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意見稿提出,盲盒經營者應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盒價格。盲盒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實施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擡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爲。 

意見稿指出,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差距不應過大。盲盒商品價格不應與同質同類非盲盒銷售商品價格差距過大。

意見稿明確,盲盒經營者不得向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向8週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商品,應通過銷售現場詢問或者網絡身份識別等方式,確認已取得相關監護人的同意。

盲盒經營活動規範指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爲了規範盲盒經營活動,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的盲盒經營活動,適用本指引。本指引所稱的盲盒經營活動,是指經營者在合法經營範圍內,在事先不告知商品確定型號、款式或者服務內容的情況下,以消費者在特定範圍內隨機抽取的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模式。

第三條 本指引所稱的盲盒經營者,是指從事盲盒商品生產、以盲盒形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主體。

第四條 盲盒經營者應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遵守法律、商業道德和公序良俗,履行經營者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倡導並主動提醒消費者理性消費,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五條 盲盒經營活動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一般在日常生活、文藝娛樂等領域內開展。以盲盒形式銷售或者提供依法需要取得許可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取得許可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禁止銷售、流通的商品或者禁止提供的服務,不得以盲盒形式進行銷售或者提供。藥品、醫療器械、特殊化妝品、有毒有害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活體動物、無着快件、食品等在使用條件、存儲運輸、檢驗檢疫、監督管理等方面有嚴格要求的商品,不得以盲盒形式銷售。

第六條 通過互聯網、實體店、自助銷售設備等形式從事盲盒經營活動的,應當在醒目位置公示營業執照。

第七條 盲盒經營者應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盲盒價格。盲盒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實施不按規定明碼標價、哄擡價格、價格欺詐等違法行爲。

第八條 通過盲盒形式銷售的,同一套系商品或者服務的成本差距不應過大。盲盒商品價格不應與同質同類非盲盒銷售商品價格差距過大。

第九條 盲盒經營者應將商品名稱、商品種類、商品樣式、抽取規則、商品分佈、商品投放數量、隱藏款抽取概率、商品價值範圍等關鍵信息以顯著方式對外公示,保證消費者在購買前知曉。盲盒經營者不得通過後臺操縱改變抽取結果、隨意調整抽取概率等方式變相誘導消費。不得以折現、回購、換購等方式拒絕或者故意拖延發放盲盒。不得設置空盒。

第十條 盲盒經營者應建立和完善商品生產經營記錄制度,保留抽取概率設定、結果抽取的完整記錄,並以此爲依據進行實際的市場投放和向消費者發放盲盒。通過在線方式銷售的,盲盒經營者應建立追蹤記錄制度,確保消費者所抽取的商品發放到位,並自覺接受監督。相關記錄留存時間一般不少於3年。

第十一條 鼓勵盲盒經營者建立保底機制,通過設定抽取金額上限和次數上限,引導理性消費。鼓勵盲盒經營者自覺承諾不囤貨、不炒作、不直接進入二級市場,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二條 盲盒經營者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通過產品標籤、消費提示等方式充分告知消費者盲盒商品的名稱、產地、生產者、執行標準、性能、規格、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使用存儲條件、安全警示、“三包”條款等關係商品質量的基本必要信息,標註的信息應真實、準確。

第十三條 盲盒經營者應建立健全企業質量保障體系,加強生產、倉儲、物流等環節的管理,保證商品來源可靠、質量合格。盲盒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商品,應當符合法律法規關於質量、安全的要求。盲盒商品屬於強制性產品認證範圍的,應當獲得認證並標註CCC認證標誌。盲盒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盲盒商品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盲盒經營者應制定相應的企業標準,對供應渠道、原材料、設計安全性能等方面嚴格把關。

第十四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對抽盒規則、抽取概率、銷售狀況、用戶評價、商品數量、商品規格、商品質量、服務提供方式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五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第十六條 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應嚴格落實主體責任,定期對平臺內盲盒經營者真實信息進行覈驗,建立健全檢查監控制度,強化對平臺內盲盒經營者及其發佈的商品和服務的動態監測。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如發現平臺內盲盒經營商品或者服務信息存在相關違法違規情形的,應依法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 盲盒經營者通過充分告知提示,並經消費者確認後,以互聯網形式銷售的盲盒商品拆封後可以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但以全包形式銷售整套系列商品,消費者拆封後要求整套退貨的,經營者應依法執行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規定。盲盒經營者不得以默認勾選方式替代消費者確認環節。盲盒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或者與經營者明示不符的,應依法履行退貨、更換、修理等義務,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不得以“附贈品”“抽獎品”等藉口免除應當承擔的質量保證和售後服務義務。盲盒經營者、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等相關主體應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訴處理機制,公開投訴方式、處理流程、退換貨標準等信息,配合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提高消費爭議解決效率。

第十八條 盲盒經營者應加強對自有商品的商標、專利及著作權等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規範知識產權自用、授權使用等行爲,在盲盒經營活動中不得侵犯他人知識產權。鼓勵盲盒經營者加強自主知識產權創新開發,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第十九條 盲盒商品或者服務不得含有歪曲歷史、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恐怖暴力、宗教極端、民族歧視、分裂國家等法律法規禁止以及違背公序良俗的內容。盲盒經營者不得以盲盒名義從事或者變相從事賭博活動。

第二十條 食品經營者在從事食品銷售、餐飲服務過程中使用盲盒商品開展促銷活動的,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食品浪費法》有關規定。餐飲服務經營者不得誘導、誤導消費者超量點餐。

第二十一條 盲盒經營者不得向8週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向8週歲及以上未成年人銷售盲盒商品,應通過銷售現場詢問或者網絡身份識別等方式,確認已取得相關監護人的同意。盲盒經營者應以顯著方式提示8週歲及以上未成年人購買盲盒應取得相關監護人同意。鼓勵地方有關部門出臺保護性措施,對小學校園周圍的盲盒銷售模式包括距離、內容等進行具體規範。

第二十二條 鼓勵盲盒經營相關行業組織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自律準則,建立健全第三方監督機制,加強對隱藏款抽取、經營宣傳、商品投放等具體行爲及盲盒商品質量的監督。鼓勵、支持盲盒經營相關企業、社會組織等制定科學合理的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第二十三條 鼓勵、支持消費者協會等法律規定的社會組織依法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在盲盒消費中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以盲盒形式開展促銷活動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範促銷行爲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盲盒經營者應遵守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做好運營管理,規範經營行爲。第二十六條盲盒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七條 本指引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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