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青網

“對我們這些刑偵民警來說

其實各式各類的作案方式有很多

但是現在採取這樣粗暴方式的

是比較少的”

被擋住的洞口

福建泉州,一金店內價值幾十萬元的黃金首飾被盜。該金店是一個方形的開放式大廳,店中央有兩組方形的金飾展櫃,被盜的黃金首飾就存放在這兩組展櫃中。

警方勘查時發現,金店的卷閘門沒有被撬動的痕跡,現場也沒有陌生人的指紋和其他有效信息,盜賊應是從其他地方進入或早已藏在店內。

店內公共視頻顯示,事發當天凌晨3:35左右,靠近牆壁的一個櫃子被打開。十幾分鍾後,一男子頭戴黑色塑料袋,從櫃子裏爬出,在收銀臺前翻找一陣後,他走入監控室關閉了電閘。行竊過程沒能被完整記錄。

經查,該櫃門內有一高度約40釐米的洞口,可塞下三塊半磚,被幾排紅色包裝盒擋住。金店的後牆上也有一處明顯破損的地方,破損處被人用磚塊堵着。竊賊採取挖牆的方式,進入金店實施盜竊。

布娃娃裏藏贓物

勘查完洞口後,警方調取了金店附近的公共視頻,持續追蹤男子行竊後的路線。

視頻顯示,該男子盜竊後騎行至晉江岸邊,半小時後離開。離開時,車筐裏原有的黑色包裹不見了。該男子很有可能在晉江岸邊處理了作案時的工具。

之後,該男子向西北方向騎行兩公里到達一小區附近。通過對周邊居民進行走訪,鎖定一外地租戶爲重點排查對象。

據其房東描述,該租戶姓唐,身高約1米65左右,體貌特徵與盜竊金店的男子高度相似。事發當天,他匆忙退租,駕車離開了泉州。

警方立即對其展開追緝。歷經10個小時,在湖南邵陽的火廠坪服務區,終於找到了正在車中熟睡的唐某,迅速將其控制。

唐某駕駛的車輛被塞滿了行李物品,卻未見失竊的黃金首飾。警方突然想到,在抓捕唐某時,他緊緊抱着一個布娃娃,這個行爲十分可疑。於是,他們打開娃娃背後的拉鍊,發現黃金首飾就被藏在娃娃的腹內。

挖牆鑿洞實施盜竊

據唐某供述,案發前兩天,他到金店附近買宵夜。因爲曾經做過建築工人,他判斷出金店所在的樓棟牆體不結實,很容易被挖松。當時的唐某剛失業,手頭拮据,就產生了盜竊黃金首飾的想法。

事發當天,唐某先找到金店後牆的位置,用了兩三個小時,挖通了厚度約爲30釐米的牆,再把櫃子的木板鑿出一個洞, 而後爬入店內偷盜。

作案後,唐某拿6個贓物去黃金回收店銷贓,換得4萬多元。最終,警方將唐某銷贓的4萬多元和追回的38件黃金首飾一併還給了金店老闆。

經查,黃金回收店老闆沒有按照相關規定如實登記唐某的身份信息、物品特徵和來源,而是直接收購了贓物並加工出售。

2022年4月,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兩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黃金回收店老闆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普法時間

Q1:

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條件是什麼?

A1: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構成要件,在客觀上是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爲銷售,在主觀上表現爲明知。但是這裏的明知不要求行爲人非常具體地知道是通過什麼犯罪、怎麼獲得這些財物的,只要求可能知道,也就是說主觀上是否明知窩藏、轉移、收購或代爲銷售的是犯罪所得是構成犯罪的關鍵。

Q2:如果回收店的老闆不知道所收購的是贓物,是否也會構成犯罪呢?A2:

在本案當中,如果回收店的老闆不知道收購的是盜竊的贓物,就不構成犯罪。但還需要進一步確定主觀上是否明知這種主觀認識狀態。司法機關會根據案件情況,依據一般的生活經驗、常識、邏輯進行司法推定。綜合考慮的因素包括交易的時間、地點,交易的方式、價格,是否有合法的手續,賣主是否熟悉或者是瞭解,物品的性能狀態等。比如說,如果是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而且又沒有正當理由或者賣主說不清這些物品的性能狀態而又急於脫手等類似的情況,就可能推定行爲人是明知的。

(CCTV今日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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