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丨唐婧

編 輯丨曾芳

圖 源丨視覺中國

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9月26日在人民銀行網站刊發題爲《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健全金融穩定長效機制》的文章。

文章指出,根據中央有關工作部署,2022年,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加快推動建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該基金定位於由中央掌握的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資金,資金來自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市場主體,與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共同維護金融穩定與安全。在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中,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等各方應依法依責充分投入相應資源。仍有缺口的,經批准按程序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目前,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基礎框架初步建立,已有一定資金積累。

此前國務院印發的《關於落實〈政府工作報告〉重點工作分工的意見》明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相關工作將在9月前由人民銀行牽頭完成,相關工作年內持續推進。

7月21日,銀保監會新聞發言人、法規部主任綦相在上半年銀行業保險業運行發展情況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繼續完善監管法律法規框架,健全風險防控長效機制,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基礎框架初步確立,首批646億元資金籌集到位。

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3月5日,2022年政府工作報告首次出現“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說法,提出要“壓實地方屬地責任、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主體責任,加強風險預警、防控機制和能力建設,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運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

4月6日,人民銀行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穩定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也明確提出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作爲國家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後備資金。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指出,借鑑國際通行做法,基金由向金融機構、金融基礎設施等主體籌集的資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組成,由國務院金融委統籌管理,用於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處置。必要時人民銀行再貸款等公共資金可以爲基金提供流動性支持,基金應當以處置所得、收益和行業收費償還再貸款。同時,明確由國務院規定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爲今後進一步發揮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作用留出制度空間。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與既有的存款保險基金和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進一步築牢我國金融安全網。

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局長孫天琦4月14日在2022年一季度金融統計數據新聞發佈會上表示,爲進一步完善金融風險防控長效機制,黨中央、國務院決定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專門用於應對處置具有系統性影響的重大金融風險。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定位於由中央掌握的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後備資金,與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雙層運行、協同配合,是我國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共同維護我國金融穩定與安全。

孫天琦表示,在常規金融風險處置中,主要由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依法依職責投入,不涉及金融穩定保障基金的使用;在重大金融風險處置中,金融機構、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地方政府、存款保險基金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等各方,依法依職責充分投入相應資源後仍有缺口的,經批准後,按程序使用金融穩定保障基金進行重大金融風險處置。

規範風險救助方式,用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

中信建投證券表示,自十九大會議提出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的攻堅戰以來,我國總體風險水平有所下降,但是經濟金融領域面臨的風險依然較大,海外市場的不確定因素明顯增加,加劇了對金融市場的衝擊,對我國金融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國現有的風險處置手段較爲有限,行業保障基金不足以應對具有系統性隱患的重大金融風險,依賴公共資金兜底。這種做法一方面造成了道德風險,形成監管鬆懈的惡性競爭環境,另一方面違背市場化和法治化原則,佔用公共資金也給地方財政和央行增加了負擔。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既爲重大風險處置提供充足的儲備資金,也減輕了公共財政的負擔,規範風險救助方式,進而實現“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化解風險隱患”的長期目標。

按照《金融穩定法》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的要求,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應對重大金融風險的資金保障。《金融穩定法》指出,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是保障金融系統持續發揮關鍵功能,不斷提高抵禦風險和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防止單體局部風險演化爲系統性全局性風險,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

維護金融穩定,必須做到強化風險源頭管控和全面監管,以市場化、法治化原則處置金融風險,公平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防範道德風險。設立金融穩定保障基金是達成以上目標不可或缺的市場化重大風險處置儲備資金。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董希淼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我國已經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部分金融行業也建立了一些行業性的保障基金,比如保險保障基金、信託業保障基金等。金融穩定保障基金覆蓋面會更廣,有助於拓寬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資金來源,在存款保險制度之外建立起更加市場化的維護金融穩定和金融風險處置機制。

他指出,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將與保險業、信託業等保障基金一起,共同構築起更加全面牢固的金融安全網。金融穩定法把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寫進去,將使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具有法律效力,資金籌集、管理、使用等將有法可依,同時也能明確各方職責。金融穩定保障基金可能是地方政府籌集一部分,中央財政出一部分,金融機構認繳一部分,這些都需要法律來進行規範。

責任編輯:吳劍 SF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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