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稅務總局解讀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

中新網北京9月30日電 題:國家稅務總局解讀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事項

中新財經記者 趙建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30日發佈《關於支持居民換購住房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同日,國家稅務總局對有關征管事項進行解讀。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出售自有住房並在現住房出售後1年內在市場重新購買住房的納稅人,對其出售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予以退稅。

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對符合退稅條件的納稅人,當其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時,全部退還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當其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時,按照新購住房金額佔現住房轉讓金額的比例退還現住房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爲:

1.新購住房金額大於或等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2.新購住房金額小於現住房轉讓金額的,退稅金額=(新購住房金額÷現住房轉讓金額)×現住房轉讓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其中,原住房轉讓金額和新購住房金額均不含增值稅。

對於出售多人共同持有住房或新購住房爲多人共同持有的,應按照納稅人所佔產權份額確定該納稅人現住房轉讓金額或新購住房金額。

出售現住房的時間,以納稅人出售住房時個人所得稅完稅時間爲準。新購住房爲二手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納稅人購房時契稅的完稅時間或不動產權證載明的登記時間爲準。稅務機關將爲納稅人預填上述涉稅信息,納稅人可以與繳稅時取得的完稅證明上標註的時間進行覈對。新購住房爲新房的,購買住房時間以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辦理房屋交易合同備案的時間爲準,納稅人可以依據房屋交易合同據實填寫。

納稅人享受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退稅政策的,應當向徵收現住房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納稅人賣房時在哪個稅務機關繳納了個人所得稅,就向哪個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部門實行不動產登記稅費一窗辦理制度,一般情況下,納稅人應當在本地政務服務大廳或者不動產交易大廳等場所繳納現住房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因此仍應到該政務服務大廳或不動產交易大廳提起退稅申請,如果當地稅務機關另有規定,按照規定辦理。

納稅人因新購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原因導致不再符合退稅政策享受條件的,應當在合同解除、撤銷或無效等情形發生的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主動繳回已退稅款;納稅人逾期繳回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法加收滯納金。稅務部門將通過與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的相關共享信息,加強退稅審覈和撤銷合同後繳回稅款的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強調,支持居民換購住房個人所得稅政策,旨在鼓勵居民換購住房、改善居住條件,納稅人應當依法依規如實申請,認真填寫並覈對申請表,對填報內容及附報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完整性負責。對於提供虛假信息、資料騙取退稅的,稅務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部門還將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開展宣傳解讀和培訓輔導,提醒並幫助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及時申請退稅、享受稅收優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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