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上游新聞

事情要從上世紀80年代說起:1984年,李某、劉某登記結婚,婚後於1986年育有一子,並將婚內購置的磚瓦平房加建爲二層樓房。

2003年,妻子李某外出後便再也沒有回家,一直音訊全無。2009年,丈夫劉某向法院起訴離婚,因李某下落不明,法院依法缺席判決准許離婚。

2021年4月,李某、劉某原來居住的房屋被徵收,獲得了徵收補償款50萬餘元,加上鄰居佔用土地給予的補償款5萬餘元,合計56萬餘元。

沒想到兩個月後,消失18年的李某突然出現,並向大通湖法院起訴劉某,要求平均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對此劉某自然很不滿意,他認爲雙方已判決離婚多年,應視爲妻子早已放棄財產分割權利。

大通湖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徵收房屋屬李某、劉某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財產,李某、劉某在離婚時沒有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能因此推定李某放棄了財產的分割權利,故對於李某要求分割房屋拆遷補償款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

不過考慮到李某2003年擅自離家後,沒有履行對共有物的管理義務,因此要扣除維護費用,最終是對54萬餘元進行分割。

因爲李某2003年離家後一直杳無音訊、下落不明,沒有盡到家庭義務,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劉某予以適當照顧,所以大通湖法院判決由劉某支付李某房屋拆遷補償款54萬餘元的40%,即21.6萬元。

分了21.6萬的李某並不滿意,事後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益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離婚時沒放棄財產就可以要求分割

離家了18年、離婚12年的前妻,居然能分走21.6萬的拆遷賠償款,北京大成(重慶)律師事務所的聶煒昌律師認爲判決合理:“可能在普通人的認知中,離婚12年肯定就跟房子沒關係了,但法律規定和大衆認知是有差異的。具體到本案中,李某雖然一直下落不明,但對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的共同財產房屋,她並沒有做出任何明確放棄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條,確認被拆遷的房屋仍是兩人共同所有。即便房屋拆遷是離婚之後的事,但賠償款還是由共有的房屋轉變而來,只是由物權變成了貨幣現金,這同樣是共同財產。通常而言,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時應是一人一半,但法院酌情考慮了女方長期離家,既沒有盡到家庭義務也沒有盡到房屋的看管修繕義務,法院在扣除了房屋相關修繕、維護成本後,將剩餘部分進行分割,女方只分到了40%,因此判決具有合理性。”

因歷史原因過去離婚時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是否意味着隨時可以追償?聶煒昌律師表示:“這個案子本身就是一個例證,你即便離婚十多年,只要離婚的時候,沒有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沒明確表示放棄財產,事後還是可以請求分割。”

在某些情況下,即便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了分割,也可以另案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聶煒昌律師介紹道:“離婚時對財產做出了分割,離婚後一年之內,如果對財產分割有異議,只要證明此前在財產分割時受到了欺詐、脅迫,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對財產重新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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