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 江德斌

近日,湖南省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對一起人格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兩名業主在業主羣內互懟14個月,相關聊天記錄打印出來有兩三釐米厚,甚至在線下大打出手最終鬧上法庭。經法院審理,互懟的雙方均被判構成名譽侵權,不僅要在業主羣道歉,而且要賠償打傷對方的相關損失。

在社交媒體中,經常可以看到類似的互懟場景,雙方各執一詞,互不相讓,甚至於上升到人身攻擊、惡意詆譭的地步。此種網絡互懟行爲,很容易觸碰法律紅線,侵犯他人名譽權。

名譽權是公民維護其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權利。我國民法典規定,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在現實社會中,人們在發生口角、衝突時,如果出現侮辱誹謗他人的行爲,容易被大衆辨識和判定,所以人們會盡可能注意自己的言行,避免引發衝突。但在互聯網上,由於網友言論存在匿名性等特徵,這就使得一些人更容易放鬆自己的言論尺度,甚至毫不顧及對方的感受,肆無忌憚地進行惡意攻擊。而發生在網絡空間的名譽侵權行爲,相關言論會迅速擴散傳播,令被侵權人的社會評價和生活受到極大影響,有的甚至面臨“社會性死亡”。

互聯網並非法外之地,網友在微博、微信羣、朋友圈等網絡公共空間發表言論時,也應遵守法律法規,符合公序良俗,做到文明互動、理性表達。此前,就有網民因在微信羣、朋友圈裏公開辱罵、誹謗他人,而被控侵權,遭到法律的懲處。比如“一男子在朋友圈罵人,被判賠5000元”“朋友圈罵前公司領導,被判賠3萬元”,這些案件都表明,一旦越過法律紅線,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給他人造成傷害,便要爲自己的言行承擔法律責任。

在一些人看來,與用戶單方面在網絡上發佈辱罵誹謗他人的言論不同,網上互懟的雙方都有錯誤,因此不需要擔責,這種想法其實是錯誤的。在這起案件中,原被告雙方的言論均有明顯低俗、醜化他人人格的詞彙及貶損性評價,導致其他業主對雙方產生不良評價,所以原被告雙方均構成名譽侵權,均要接受法律的懲罰。法院判定雙方都有過錯,要求互相賠禮道歉、賠償對方損失,這也警示雙方,遇事要理性剋制,不要動輒互懟。另外,這一判決也體現了司法對於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積極作用,有助於修復鄰里關係,營造和諧共處的社區生活環境。

需要注意的是,兩業主在羣裏互懟14個月,造成惡劣影響,也反映出業主羣管理員沒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責任。我國《互聯網羣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互聯網羣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羣組管理責任,規範羣組網絡行爲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羣體空間。所以,羣管理員也要從這起案件中吸取教訓,如果羣內成員之間不和,應主動防範矛盾激化;如果有違法違規言論,應及時出手制止,將其禁言、移除羣聊等,避免矛盾升級惡化,造成更爲惡劣的社會影響。

責任編輯:李科峯 ST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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