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徵求意見:明確電子煙等新型菸草適用

電子煙監管看齊傳統菸草,《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最新修訂內容,明確電子煙等新型菸草適用該規定。 

11月4日,據工信部網站消息,《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共計十章九十二條,分別從管轄和適用、一般規定、簡易程序、普通程序等方面做出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徵求意見稿》的第九十條提出,菸草專賣局對涉及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違法行爲實施行政處罰的,適用本規定。

爲什麼要修訂《菸草專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工信部在說明文件中指出,2021年7月,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正式實施,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概念,新增了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大了聽證範圍,明確了法制審覈的範圍,新增了首違不罰制度,明確了案件辦理期限,確立了重大行政處罰公示等制度。現行《規定》的部分內容與修訂後的《行政處罰法》不一致,菸草專賣行政執法實踐中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亟需作出相應調整和補充,增強行政處罰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

總體來看,主要修改的內容涉及五個方面,具體如下:

(一)調整管轄和適用規定。修改完善了共同管轄爭議處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等規定。在現行《規定》管轄章節補充了有關法律適用的內容:增加“沒收違法所得”的適用規定,並明確“違法所得”的範圍;補充同一個違法行爲不得重 復處罰、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形、首違不罰、行政裁量基準等規定。 

(二)增加“一般規定”章節。將現行《規定》“一般程序”章節中有關執法資格、迴避、事先告知義務、證據種類 等內容調整至本章節,作爲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共同適用的 一般規定,並對具體程序進行修改完善。爲了貫徹落實“三項 制度”有關要求,增加菸草專賣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執法過程全記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公開等規定。 

(三)完善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規定。提高適用簡易程序的涉案數額。增加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當事人配合義務等規定。補充電子數據證據類型及取證程序要求。明確未經法制審覈不得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覈人員應當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要求。調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具體情形,並明確重大違法行爲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增加電子送達方式,完善公告送達適用條件、 時限。 

(四)調整聽證程序規定。擴大聽證適用範圍,延長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期限,明確應當結合聽證筆錄作出決定的要求。進一步規範聽證程序,增加菸草專賣局收到申請後組織聽證的時限要求。補充當事人拒不出席聽證視爲放棄權利的規定,同時對聽證中的細節性規定進行了調整。 

(五)完善行政處罰執行、執法監督等規定。增加罰款金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的規定,同時明確了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序。增加行政執法評議、考覈、社會監督機制,同時強化責任追究,將無執法資格執法、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等列入問責情形。爲貫徹落實《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 最新修訂內容,明確電子煙等新型菸草適用本規定。 

據瞭解,電子煙是指產生含菸鹼(尼古丁,下同)的氣溶膠供人抽吸的電子傳送產品。電子煙包括煙彈、煙具以及煙彈與煙具組合銷售的產品等,不包括已納入捲菸管理的加熱捲菸。

近年來,電子煙市場發展迅猛,一方面規避了國家對菸草市場的管理,另一方面擴大了吸菸人羣。但自去年,電子煙在監管層面進入一個更具確定性的軌道。

2021年11月,國務院發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爲加強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監管,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條,作爲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菸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2022年3月,國家菸草專賣局發佈了《電子煙管理辦法》,建立起電子煙監管體系,提出“電子煙產品應當符合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該法規已於今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4月8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發佈了《電子煙強制性國家標準》,對電子煙的煙具、霧化物和釋放物提出明確的技術要求,該標準已於2022年10月1日起實施。

2022年10月25日消息,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對電子煙徵收消費稅的公告》將電子煙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在煙稅目下增設電子煙子目。自11月1日起,電子煙實行從價定率的辦法計算納稅,生產(進口)環節的稅率爲36%,批發環節的稅率爲11%。

據悉,今年6月15日,全國統一電子煙交易管理平臺已正式上線,電子煙行業迎來“一煙一身份”的監管時代,取得菸草專賣相關許可證的電子煙相關生產、批發企業和零售市場主體已可在平臺上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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