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經濟週刊

《中國經濟週刊》記者 宋傑|上海報道

上有“四老”下有娃,父母一旦生病入院,獨生子女面臨着工作與陪護兼顧難題,如何從法律層面爲獨生子女們“減負”?即將於12月1日施行的兩個法規條例,引發了人們對“獨生子女護理假”的關注。

《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規定,獨生子女父母年滿六十週歲後患病住院期間,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於5天的帶薪護理假。《安徽省養老服務條例》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職工父母年滿60週歲患病住院的,獨生子女每年可享20天護理假(非獨生子女每年可享7天護理假)。

消息一出,不少網友爲人性化的政策點贊,但也有網友提出:“這是國企吧,私企老闆不聽(不執行)怎麼辦?希望能落實執行。”

近期,《中國經濟週刊》記者帶着網友關注的問題採訪了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師事務所立法研究中心主任白耀華。

各地“獨生子女護理假”標準不一

白耀華介紹,從政策執行落地層面來講,當前已有許多地區推行了“獨生子女護理假”,但各地標準各有不同。

例如,在規定適用對象方面,江蘇、北京、廣東等地區僅獨生子女可享受護理假;貴州、黑龍江、四川等地區則將非獨生子女也納入覆蓋範圍。

在“獨生子女護理假”天數方面,各地也有差異。例如,在西安、昆明等地,獨生子女護理假每年最多可有20天,非獨生子女每年最多有10天。江蘇省今年12月將施行的《江蘇省養老服務條例》則規定,獨生子女每年可享受不少於5天的帶薪護理假。

不少地區對該假期的適用還設置了一些條件,例如,在河南,要休獨生子女休護理假的前提是父母需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四川則規定,休假需滿足“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間不能自理”的條件;福建、廣西以及廣州市規定,獨生子女父母需滿足“年滿60週歲以上”且處在“患病住院治療期間”的條件,子女才能休假;在重慶,只有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療且需要二級以上護理”時,才支持其子女進行護理照料進行休假。

“這些限制條件將許多獨生女子羣體擋在了‘護理假’的門外。” 白耀華對《中國經濟週刊》記者說。

白耀華認爲,各地陸續出臺“獨生子女護理假”的規定和政策,無論是對個人家庭還是社會都有很大好處。例如,可以給獨生子女盡孝盡善的好機會;有利於密切家庭成員關係,構建溫暖有愛的家庭氛圍;使社會對老年人給予更多關注和關愛,更多地幫助老年人改善生存現狀和生活品質,有利於形成尊老敬老的社會氛圍。

“但目前推行‘獨生子女護理假’政策的較多地區,在用人單位不給予員工子女護理假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方面,未予以規定。‘獨生子女護理假’的落地實施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想要真正讓假期落實到位,還需要儘快出臺更完善的配套保障措施,提升這一政策的可行性,並加強宣傳,營造依法保障獨生子女護理假權利的良好氛圍。”白耀華說。

“我的老闆不執行怎麼辦?”

各地執行標準不一,那麼,具體操作按公司註冊地標準,還是實際工作地標準執行?

白耀華說:“一般按勞動者實際工作地(勞動合同履行地)的規定執行。但如果公司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實際工作地的,應按照公司註冊地標準。例如湖南規定,若公司註冊地的標準高於實際工作地的且企業與勞動者約定按照公司註冊地有關規定執行的,按約定執行。”

記者注意到,目前,推行了“獨生子女護理假”政策的地區,大部分並未明確規定相應的罰則。

白耀華分析說,對於拒不履行該政策的用人單位,員工可以遵循以下法律條款,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其一,員工可向勞動保障監察機關舉報投訴。《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保障監察機關既可以通過日常主動巡視檢查,也可以通過接受舉報投訴的方法,對用人單位執行護理假的情況進行監察。該條例第十八條還賦予了勞動監察機關對不執行護理假等行爲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權。

“也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不執行法律規定,勞動者享有舉報投訴要求勞動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察職責的權利,可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 白耀華說。

其二,建議員工提請工會組織履行勞動法監督職責。休息休假權是勞動法第三條規定的勞動者基本權利,工會組織有義務履行勞動法律監督職責。

比如《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就規定,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未保障勞動者休假權的,工會組織應當督促其及時改正,必要時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而對於用人單位未按照工會意見改正違規行爲的,該條例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可以向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提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建議書》。

“意見書發出後是建議書,顯示了工會組織在休息休假權保障方面,具有向勞動行政機關提出啓動行政強制和行政處罰的建議權。” 白耀華認爲。

其三,員工可提起勞動仲裁主張護理假工資。

白律師透露,從他們經手有關護理假工資的司法判例來看,山東、廣東、河南等地均對於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護理假期間的工資,予以支持。隨着“獨生子女護理假”逐步被列入法律規範,勞動者通過申請勞動仲裁,及司法機關行使勞動法上的請求權主張勞動者護理假工資的請求,將會得到司法機關的重視,並納入司法處理。

白耀華提到,用人單位拒不執行,一方面可能是這些假期將導致用人單位的用人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目前還並沒有具體明確的罰則,一定程度上助長了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爲。此外,從員工層面講,企業講效益,競爭激烈,很多人也不敢休假。

因此,爲了避免上述假期政策流於形式,白耀華建議:

第一,需要政府層面出臺配套監督和保障機制,對規定予以細化,並對此類假期和制度的出臺予以大力宣傳,讓更多勞動者知曉。

第二,爲避免將養老壓力轉嫁中小企業,必要時,可以考慮爲實施獨生子女護理假的企業給予適當獎勵或補貼。相關部門可通過稅收調節等方式,彌補企業額外增加的人力成本。

第三,促進政策的落實還應該明確具體的責任監管部門,可以由工會或民政等部門負責監督各企事業單位的落實情況。一旦發現有企業違反相關法規,由勞動監察部門出面進行懲處。

第四,當勞動者的護理假等假期未被保障時,建議其通過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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