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完善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形成機制,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近日,市發展改革委、市水務局、市財政局聯合印發《北京市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實施細則》對加強城鎮供水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做出了全面細緻的規定,有助於進一步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水平,促進城鎮供水事業高質量發展,節約和保護水資源。其中明確,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以3年爲一個監管週期覈定,如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覈。學校、養老機構、托育機構等8個行業可執行居民類水價標準,具體執行範圍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細則明確定價方法

“准許成本+合理收益”

《實施細則》是貫徹落實國家規範城鎮供水價格管理相關要求的具體舉措,也是北京市推進重點領域價格改革的重要一步。

《實施細則》堅持“開門定政策”,是北京市推進價格改革全過程公開的一貫做法。政策制定之初,組織對自來水集團7家水廠以及昌平、房山、順義等區屬供水企業全面開展實地調研,充分吸收城鎮供水價格監管經驗,增加《實施細則》可操作性。《實施細則》面向社會開展了爲期30天的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定向徵求了學者、專家、行業協會、相關企業等方面意見,最終收集各方意見建議74條,在政策中積極吸收採納。

《實施細則》明確了水費定價原則、方法、操作細則,初步構建了“投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出臺後將成爲北京市供水價格形成的重要依據,對進一步發揮政府投資效益,規範政府定價行爲,提高財政補貼績效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實施細則》共6章31條,包括總則、水價制定調整及分類計價、定價成本構成及成本監審、定調價程序和信息公開、水價執行和監督及附則。具體內容涵蓋定價和監審應遵循的原則、明確“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價方法、明確成本監審、價格聽證等定調價程序、要求企業取消不合理收費等細則事項。

可根據區域差別化發展等因素

分用戶類別覈定供水價格

《實施細則》在結構和內容方面着力體現“四個突出”。突出國家要求與本市實際相結合,完善城鎮供水定價機制。明確“准許成本+合理收益”定價原則。細化城鎮供水成本構成範圍和核定準許收益的考慮因素;提出可根據節約用水要求、社會承受能力、區域差別化發展等因素分用戶類別覈定供水價格。構建“投資-價格-補貼”聯動機制。明確對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不計提折舊、不給予收益;由於價格調整不到位導致供水企業難以達到准許收入的,由市、區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績效成本管控要求予以補貼。強化節約用水管理。在用水環節,強化居民階梯水價政策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並鼓勵再生水替代新水;在制水和配水環節,設立供水企業管網漏損率、自用水率等控制性指標,超標部分不計入定價成本。

《實施細則》突出激勵與約束並重,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推動企業提高服務水平。要求企業制定簡捷、標準化的服務辦理流程,公開服務標準,並將“接訴即辦”質量作爲覈定准許收益率重要參考指標。促進企業提質增效。建立融資成本和人員約束獎懲機制,鼓勵降低融資成本和人工成本;在保障供水安全前提下,適當限制超前建設規模。調動企業積極性。落實國家政策要求,明確將超階梯和超定額加收的水費作爲企業收入,激發企業落實水價政策積極性。

城鎮水價原則上

以3年爲監管週期覈定

《實施細則》突出依法依規定價,加強日常監管。建立供水價格定期校覈機制。明確城鎮供水價格原則上以3年爲一個監管週期覈定,如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校覈。嚴格規範政府定價行爲。進一步規範定調價程序,嚴格成本監審行爲,強化信息公開,讓定價行爲更加透明公開、規範有序。強化企業監管。行業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城鎮供水監管體系,加強行業監督;細化供水企業應公開延伸服務資費標準等信息,加強社會監督;明確供水企業發生不配合成本監審或價格管理行爲的,價格主管部門可責令整改,加強價格監管。

突出民生和公益保障,兜好民生底線。《實施細則》優化居民階梯水價制度。明確第一階梯水費標準按照補償成本原則確定,細化階梯層級設置要求,階梯水量實施情況實行動態管理。完善水價優惠政策。學校、養老機構、托育機構等8個行業可執行居民類水價標準,具體執行範圍由行業主管部門認定。

“《實施細則》從形式、結構與內容上均有較大的變化。”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副總工程師、教授倪紅珍表示,在促進供水企業良性運行和提高服務質量方面提出了“准許成本+合理收益”的定調價方法;在體現保障公益性安全用水、促進節水的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在區分公益性供水的基礎上發揮市場作用的定調價策略;提出了體現政企用三者共擔供水成本的水價覈定辦法;提出了成本監審與信息公開的具體要求,讓全社會認識“交明白錢、用放心水”,化解供水價格管理的阻力和根結。

文/本報記者  武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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