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付的是“定金”還是“訂金”  到底誰說了算?

中介員工:“你先交1000塊錢定金。”

李某:“1000塊錢訂金轉過去了。”

準備租房的李某和房產中介在微信上各自寫出了DING金,但是生意沒成,中介不退這筆“定金”。李某強調“我支付的是‘訂’金,你必須退!”於是他將中介公司告上了通州法院。12月2日,通州法院發佈消息,一審判決,“定金”不退。

李某準備爲他的朋友承租一套位於某中高端的小區。這位朋友第一次看房後,將後續事宜委託給了李某,李某又來看房,並和業務員趙某口頭達成了協議,但李某表示,最後還得讓他的朋友來最終決定。因此時還有他人也在看房,趙某建議李某先繳納1000元定金,並稱“交了定金,別人就租不了了。”雖然表示還要與朋友商量,但李某還是通過微信先交了1000元,轉賬備註寫明瞭“租房訂金”。隨後中介公司開出了專用收據,載明收到房屋定金1000元。

然而,次日李某的朋友又來看了房,提出這套房子朝向不好,傢俱擺放也不能滿足需求,提出“不租了”,並要求中介公司還錢。

李某在起訴時表示,在談細節的時候,業務員趙某一再要求他支付定金,並且雙方通話時,趙某也說過如果不租,可以退還該款項,先交1000元也是怕這套房子被別人搶先租走。

被告中介公司則在庭審中表示,李某支付的1000元爲案涉房屋的租房定金,在支付定金後李某表示不承租該房屋,是他存在違約行爲,中介公司不應返還定金。

“定”與“訂”的差別,雙方都瞭然於心,但是卻在交付和收取這筆DING金的時候各自表述。那麼這個錢到底算“定金”還是“訂金”,該由誰說了算?

主審法官查詢了雙方提交的證據,特別是在交付錢款之前的微信對話,從業務員趙某發送的信息可以看出,中介公司要求李某支付的是租房定金,目的是擔保該房屋成功租賃。李某轉賬支付1000元,備註雖然是“訂金”,但隨後雙方寫上了這套房子的起租時間,說明雙方已經就租賃合同簽訂事宜進行了協商。中介公司開出的專用收據上,明確載明1000元爲定金。李某收到該收據後並未對1000元系定金提出異議,也曾表示“支付1000元的目的是怕別人將房屋租走”,法院綜合這些證據,認定這筆錢屬於定金,系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一種擔保。

如果交付定金後,合同簽訂並生效了,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如果交錢的一方不履行了,則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是一種單方行爲,嚴格來說並非法律概念。訂金一般被視爲預付款,一旦出現違約,一般只能按照預付款的規則進行處理,即接收訂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時,應當返還預付款、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反之,支付訂金的一方可以要求違約方返還訂金及賠償違約損失。如果雙方交易成功,訂金很多時候直接衝抵價款。

法官說,本案中,收到定金後,中介公司並未違約將房子租給別人,李某拒絕承租,也不是因爲這套房子有明顯的不能租賃的緣由。李某現在明確表示不承租涉案房屋,是本人存在違約行爲,無權要求中介公司退還1000元定金。

故通州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李某全部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案件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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