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隨心”,男方隨心不給被判每月支付一千

父母離婚協議約定“撫養費男方隨心”,沒想到父親卻真的隨心不給。12月5日,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鎮江句容市法院獲悉,該院近日審結一起撫養費糾紛,認定離婚協議中“隨心”給付撫養費的內容屬於撫養費約定不清,應予以糾正,父親小新(化名)應支付撫養費,酌定每月承擔女兒撫養費1000元,直至女兒18週歲時止。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小蘭(化名)與小新婚後於2009年底生育女兒小丫(化名),雙方因感情不和於2016年底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約定小丫由小蘭撫養,撫養費小新“隨心”,小新有探望女兒的權利;夫妻共同房產歸小蘭和小丫所有;此外,無任何財產和債務糾紛。自小蘭、小新離婚後,小丫一直隨母生活。

但小蘭稱離婚後小新一次都沒有支付過女兒的撫養費,雙方多次協商無果,今年3月,小丫作爲原告、母親小蘭作爲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新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給付近五年撫養費合計9萬餘元,並自2022年3月起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直至小丫18週歲時止。小新辯解,當初離婚時約定,女兒由媽媽撫養,撫養費爸爸隨心支付。“隨心”可以理解爲適當給付,也可以不給付,完全取決於爸爸意願,況且離婚時已將其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小丫,也可以視爲一種支付撫養費的方式。

法院審理認爲,小蘭與小新離婚協議書中的“撫養費男方隨心”,意思表示不明確,字面理解爲撫養費男方遵從意願,可以給付,也可以不給付,即使給付,數額也由男方自願決定。小新雖然以將其享有的房產份額贈與小丫的方式對小丫承擔了一定撫養義務,但該行爲尚不足以完全滿足小丫健康成長的需要,而原離婚協議對撫養費約定含糊不清、模棱兩可,致小蘭、小新在執行中產生分歧,應予糾正,從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小丫的實際需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及小丫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酌情認定小新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擔女兒撫養費1000元直至小丫18週歲時止。鑑於小丫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小新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故小丫要求小新給付近五年撫養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該訴請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向澎湃新聞表示,《民法典》第1085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即使小蘭和小新約定小新無需支付孩子撫養費,也不能妨礙小丫在必要時向未直接撫養一方主張撫養費,何況雙方約定的是“隨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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